編者說:丈夫逾期未還借款被債權人訴至法院。訴訟期間,債務人與配偶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歸女方所有。債權人認為債務人凈身出戶是惡意逃債轉移財產行為,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配等約定,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1、基本案情
張先生出借給鄒先生200萬元,后因鄒先生逾期未還,張先生將鄒先生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鄒先生與配偶王女士登記離婚,雙方約定鄒先生支付女兒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學費以及未成年兒子的撫養費每月共計1萬元,雙方各自名下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歸女方王女士所有,該房屋全部剩余銀行貸款由女方個人負責償還,女方名下一輛小轎車,為女方單獨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雙方無債權,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發生的債務屬于男方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獨自承擔。張先生認為鄒先生與王女士夫妻感情很好,因鄒先生欠錢、房屋被查封,雙方才離婚。鄒先生凈身出戶,系惡意逃債轉移財產的行為。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配和鄒先生支付撫養費的約定。
庭審中,鄒先生稱,案涉房屋的購房款是王女士的家人支付的;車輛指標屬于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將原有車輛變賣后幫鄒先生還債,保留的車牌出租給了朋友,車是朋友購買的。離婚時雙方名下各自都沒有多少存款,大女兒在上大學,兒子在上小學,且王女士退休金很低只有二千多元,王女士每月要還四千多元的住房貸款,所以就約定了相關生活費和撫養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稱,鄒先生所述屬實,房屋是王女士的母親和姐姐打款購買;車輛原系一大眾,后變賣車輛償還了對張先生的欠款,指標出租給朋友;王女士賬戶中的錢是哥哥存入的,準備給母親做手術,也被凍結,延誤了母親的治療,雙方才離婚。
鄒先生和王女士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轉賬記錄、銀行賬戶明細、學生證、退休證、病理檢查報告、車輛指標租賃協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銀聯小票、機動車保險投保單等證明上述事實。
2、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涉案房屋購房款來源、房貸償還情況以及車輛的購買價值、購買年限、離婚時子女撫養情況等因素,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屬于鄒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且張先生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雙方協議將涉案房屋、車輛歸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行為存在逃避債務履行的目的。另外,有關生活費、撫養費、銀行存款的約定,也不屬于鄒先生無償處分財產權益的行為。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請。
3、法官說法
如前所述,債權人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債務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會對債務人的相對人的利益產生一定影響,因此需嚴格限制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債務人的行為不屬于無償處分財產,還需考查債務人在處理財產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逃避債務履行的主觀目的。
本案中,結合鄒先生和王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鄒先生和王女士在離婚過程中的財產分配方案是考慮了婚姻存續過程中雙方的貢獻程度、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房屋及車輛等重要資產的出資來源等多重因素后合理制定的,不能認定鄒先生對撫養費、銀行存款、房屋、車輛的放棄系無權處分,另外,張先生無法提交證據證明鄒先生具有逃避債務履行的主觀惡意,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權人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有關規定,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期間屆滿未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且該一年期限不可中斷、中止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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