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浩,債權人
被告:
陳陽,債務人
林珊,房屋受讓人,與陳陽曾為夫妻
第三人:甲公司,拆遷安置方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江浩訴請:
撤銷陳陽將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轉讓給林珊的行為;
判令林珊將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陳陽名下,甲公司協助辦理;
陳陽、林珊承擔律師費10,000 元;
陳陽、林珊承擔案件訴訟費。
事實理由:2022 年 12 月,江浩起訴陳陽要求償還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法院判決陳陽償還江浩借款本金、利息及損失費用共計 750,629.17 元。判決生效后,陳陽未履行義務,江浩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發現,陳陽在明知有債務糾紛的情況下,將一號房屋無償轉讓給林珊,該行為損害其債權實現,故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提起訴訟。
(三)被告答辯
陳陽、林珊辯稱:
一號房屋由拆遷款購得,被拆遷房屋為陳陽父母1995 年借他人名義購買,拆遷利益涉及案外人,不應處置;
離婚時約定將房屋作價為婚生子撫養費,因此轉讓房屋,法院不應處置。
(四)第三人陳述
甲公司述稱:
與陳陽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等合法有效;
房屋目前產權在公司名下,暫不具備辦理個人產權轉移登記條件;
陳陽、林珊曾以夫妻關系申請變更房屋產權,若其隱瞞已離婚事實,則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無效,公司同意撤銷轉讓行為,其他訴求不發表意見。
(五)法院認定事實
債權債務判決:2023 年 4 月,法院判決陳陽向江浩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損失費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本次執行。
房屋交易情況:2010 年,陳陽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22 年 7 月,陳陽與林珊離婚;2023 年 1 月,陳陽將房屋產權變更為林珊,未支付對價。
其他事實:江浩支付律師費5萬元;陳陽主張房屋來源涉及案外人權益,但未提供充分證據。
二、爭議焦點
陳陽將房屋轉讓給林珊的行為是否屬于無償處分財產,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
涉案房屋產權能否恢復登記至陳陽名下,甲公司是否需協助?
陳陽、林珊是否應承擔江浩的律師費及訴訟費?
三、案件分析
(一)轉讓行為的可撤銷性
根據《民法典》第538 條,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陳陽與林珊離婚后轉讓房屋,且未證明林珊支付合理對價,該行為導致江浩債權無法實現,符合撤銷條件。
(二)房屋產權恢復的可行性
因房屋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不具備直接恢復登記至陳陽名下的條件,故江浩要求甲公司協助恢復登記的訴求難以支持。
(三)費用承擔依據
依據《民法典》第540 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律師費屬于江浩維權的必要支出,陳陽應承擔;林珊作為惡意受讓人,應與陳陽共同承擔。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
撤銷陳陽與林珊關于一號房屋的轉讓行為(撤銷林珊與甲公司簽訂的相關買賣合同);
陳陽、林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江浩律師代理費5萬元;
駁回江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債務人財產處分限制:債務人在債務存續期間,無償或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可能被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惡意逃避債務將面臨法律制裁。
債權人維權要點:發現債務人損害債權行為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行使撤銷權,并保留維權費用憑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產轉讓風險:受讓人接受財產轉讓時,需核實轉讓方債務情況及交易背景,避免因惡意受讓承擔不利后果。
證據舉證責任:主張權利需提供充分證據,如涉及財產來源、交易對價等爭議,舉證不足將承擔敗訴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