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質疑與投訴是供應商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為規范這一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相關部門出臺了相對應的法規。理解并遵循該辦法,對參與政府采購的各方都至關重要。
供應商若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損害自身權益,可在知道或應知權益受損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需注意,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潛在供應商依法獲取可質疑的采購文件后,也能對該文件質疑,且要在獲取文件或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提出。
質疑函應包含供應商基本信息、質疑項目信息、具體質疑事項與請求、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以及提出質疑的日期。若供應商為自然人,需本人簽字;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后,不得拒收,需在 7 個工作日內答復,并書面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答復內容涵蓋質疑供應商信息、收到質疑函的相關信息、質疑事項及答復內容、告知投訴權利、答復人信息和答復日期,且不得涉及商業秘密。若質疑成立且影響中標、成交結果,要按規定處理,如對采購文件質疑,可通過澄清、修改繼續采購或重新開展采購;對采購過程等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數量時,可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重新開展采購。
若質疑供應商對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答復,可在答復期滿后 15 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時要提交投訴書和必要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提供副本。投訴書內容與質疑函類似,要包含投訴雙方信息、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投訴事項與請求、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投訴日期。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會進行審查。若投訴書內容不符規定,會通知投訴人在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補正;若投訴不符合條件,3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及理由;若不屬于本部門管轄,3 個工作日內告知向有管轄權部門投訴;若符合規定,則自收到之日起受理,并在 8 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流程嚴謹,各環節都有明確時間限制和要求。供應商要把握好時機,按規范提出質疑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也需依法依規處理,共同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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