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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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那么,如果當事人符合法定情形,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而人民法院未予準許的,可以再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五項明確規定,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例如,在某些涉及專業技術資料的案件中,相關資料由特定的專業機構保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法自行獲取,按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但法院在未說明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不予準許,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以法院未準許調查取證申請屬程序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的調查取證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不予準許是合理合法的,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則難以得到支持。
最高院在《孟新華與四川易克賽實業有限公司、漆衛平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若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當事人不能以此作為程序錯誤來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
因人民法院在再審審查階段僅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故對其調查取證的申請,不予準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關于“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之規定,二審法院認定易克賽公司收到白旭支付款項后的銀行流水與案涉協議效力判定無直接關系,不予準許孟新華的調查取證申請,并無不當。孟新華關于原審法院未予準許調查取證申請而程序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時,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例如,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并提供明確的證據線索等。如果當事人未遵循這些程序要求,法院未準許其申請,也不屬于程序錯誤,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通常不會被受理。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在一審、二審階段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符合法定程序,所調取的證據還應與待證事實有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有意義或者其他調查收集必要,否則即使法院未,也不能作為再審理由。并且再審階段也不能申請法院調取證據。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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