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筆者在《最高院:哪些情況下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注意不要錯過申請期限!》一文中寫到,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那么, 當事人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能否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最高院在《沙河市安全實業有限公司與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河北華德鋼板有限公司、葛勇智、李鳳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再審審查程序中,當事人以新證據事由申請再審的,應當自行收集新證據。人民法院僅依據其提交的新證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再審的結論。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最高院認為,
安全公司申請再審期間,向本院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申請本院向沙河市公安局調取被申請人葛勇智涉嫌犯罪的相關證據。
本院認為,再審審查程序中,當事人以新證據事由申請再審的,應當自行收集新證據。人民法院僅依據其提交的新證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再審的結論。安全公司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新證據,本院不予準許。
因原一、二審審理期間,安全公司并未書面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現安全公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規定申請再審,本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符合法院調取證據條件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在一審或二審期間申請,由于再審為審判監督程序,即使符合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條件,也不會被支持。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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