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法院依法對一名因立案審核未通過而惡意辱罵法院工作人員的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以法律手段捍衛司法權威,維護訴訟秩序。..........
事件回顧:辱罵泄憤擾亂訴訟秩序
4月23日,王某因與某集團侵權責任糾紛向滕州法院提交立案申請。經審查,王某立案時訴訟請求、案由均不明確,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向其釋明,并告知其修改、補充后重新提交,或到立案訴訟服務大廳線下咨詢。..........
但王某態度蠻橫,未選擇到法院咨詢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表達訴求,而是多次撥打12368服務熱線或窗口服務電話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謾罵、侮辱、恐嚇,言語污穢、態度惡劣,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
法律亮劍:司法權威不容挑釁
王某多次謾罵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為嚴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影響民事訴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滕州法院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決定,經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復議,決定對王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處罰。..........
以案為鑒:依法訴訟是公民應盡之責
懲戒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保障法院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當事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訴求。..........
本案中,王某因立案材料未能審核通過而遷怒并辱罵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是一種公然藐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
法院依法對王某做出拘留的處罰決定,切實維護了司法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捍衛了司法權威。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行使國家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法定職責,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法律尊嚴不容踐踏、司法權威不可褻瀆。任何威脅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嚴,阻礙法官依法審判案件、妨礙司法公正、挑釁司法權威的行為,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起訴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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