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的那個“行人保持安全距離”案,因為反常識而引發全網關注,大大小小幾乎所有的媒體、自媒體,都提出了質疑,都認為這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荒唐的案件,雖然以調解結案,但仍不能服眾。
現在這個事兒有了大反轉,法院出來道歉,央視新聞與人民日報都發布了對事件的調查,澄清了一些事實,以證明是有關人員在做普法案例時進行了變動,使得普法中所講的與實際案例有較大出入。
人民日報發布的文章題為《青島行人相撞案”現場視頻公布 法院:表述不當造成誤導》,文章里介紹了原來實際的案情,具體如下:
這樣的案情,其最關鍵的要點,概括起來就是兩句話:
第一,案件中的相撞,是兩人迎面相撞,而不是同向行走的突然轉身相撞。
第二,被告左右張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造成傷害。
與之前普法視頻里所講的案情相比,人民日報歸納出普法視頻里的三個“表述不當”,具體如下:
說“表述不當”不能服眾
然而首先,我認為,相比于原本的案情,把普法視頻所講說成是“表述不當”,這個表述,才真正是表述不當。
普法視頻把案情說得差異如此之大,以“表述不當”言之,實在太輕飄飄了。這哪里是表述不當,分明是肆意篡改!
原本是相向而行迎面相撞,說成是同向行走突然轉身相撞,這豈能說是表述不當?
原本是被告未加注意撞倒別人,說成是被告正常前行,這豈能說是表述不當?
原不存在“保持安全距離”問題,卻說未保持安全距離,這豈能說是表述不當?
而且,說本來是皆為女性,一男一女是傳播中發生的錯誤,我也覺得可疑。難道全網都看錯了、說錯了嗎?能不能把原普法視頻再放出來看一看?
還有更大疑點需要解釋
即便是央視新聞與人民日報發布的澄清內容,也沒有解決所有的疑問,還有一個重要的地方,沒有予以說明。
原本的案情,兩人同向行走,原告突然轉身,與后面的被告相撞,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在此基礎上然后才進行調解。
然而,如果按照現在公布的所謂真實的案情,兩人相向而行,被告“左右張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這就應該完全是被告的責任,原告沒有責任,這種情況下,何來主責次責?
沒有主責次責,又怎么會有索賠18.8萬與調解賠償7萬之說?現在公布的案情里,沒有了主責次責,也沒有了索賠18.8萬與調解賠償7萬之說,這樣巨大的差異,還能說是表述不當嗎?
必須處理責任人
實際上,對比現在公布的案情與普法視頻所講的案情,我覺得一點也不像是同一個案件,因為差別實在太大了。
如果確實是同一個案件,那么我只能說,制作普法視頻的人簡直就是肆意篡改,這樣的篡改還能起到普法作用嗎?
事實證明,這樣肆意篡改不僅沒起到普法作用,反而造成非常嚴重非常惡劣的負面影響,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而且,現在還用“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輕飄飄地搪塞,只說向社會道歉,只說吸取教訓,竟然沒說處理責任人。
顯然,這種態度與這種處理方式,讓公眾無法釋懷,無法信服。我認為,這件事情,不能這樣就算了,必須處理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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