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突然被拘留,你可能在想……
“他只是借了錢沒還,怎么就成詐騙了?”
“明明說好合作項目,為什么被認定是騙錢?”
許多家屬或當事人第一次面對詐騙罪指控時,往往對“非法占有目的”這一關鍵概念感到困惑。作為刑事律師,我深知這種困惑背后隱藏著家庭的無助與焦慮。今天,我將用真實案例和法律規(guī)定,帶您厘清這一核心問題——如何證明“非法占有目的”直接關系罪與非罪
一、法律如何定義“非法占有目的”?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的成立必須以“非法占有目的”為前提。通俗來說,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歸還財物,或明知無法歸還仍騙取他人財產。實踐中,司法機關主要通過以下7類行為綜合認定:
- 明知無力償還仍大量借款(如無收入者借貸百萬);
- 得手后失聯(lián)或逃跑(如收款后拉黑被害人、更換住址);
- 肆意揮霍資金(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奢侈品消費);
- 用騙款從事違法活動(如資助犯罪活動等);
- 轉移資產逃避還款(如將房產過戶至親屬名下);
- 偽造破產或銷毀賬目(如虛假債務、燒毀交易記錄);
- 長期拖延且無還款行動(如多次承諾還款卻拒不履行)。
關鍵提醒:即使存在“部分還款”或“簽訂合同”,若符合上述情形,仍可能被認定為詐騙。
二、法院如何綜合判斷?真實案例告訴你答案
案例1:謊稱“辦駕駛證”騙錢
范某某曾因詐騙罪服刑,出獄后不到一個月,伙同他人以“辦理駕駛證”“解禁駕照”為由騙取他人20余萬元。法院認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依據:
- 有同類犯罪前科,明知手段非法;
- 收款后用于個人消費而非辦事;
- 刪除聊天記錄逃避偵查。
論:過往經歷、資金用途、逃避行為均可作為認定依據。
案例2:工程款結算爭議,為何不構成詐騙?
林某某因工程款分配糾紛被合作方報案,但法院最終未認定詐騙:
- 結算依據真實工程量,未虛構事實;
- 爭議源于賬目未公開,屬民事糾紛;
- 未隱匿財產或逃避溝通。
示:經濟糾紛與詐騙的本質區(qū)別在于是否基于真實交易基礎。
三、家屬如何應對?提供律師的三點緊急建議
1.收集資金流向證據
- 立即調取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查明款項是否用于約定用途;
- 保存聊天記錄、合同、借條等原始材料。
- 2.關注行為人“事后態(tài)度”
- 是否積極協(xié)商還款?是否有變賣資產、抵押貸款等補救行為?
- 逃避聯(lián)系、轉移財產會強化“非法占有”的推定。
- 3.盡快委托專業(yè)律師介入
- 詐騙罪的主觀目的認定高度依賴客觀證據鏈,需通過閱卷、取證推翻不合理推定;
作者介紹
有有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辯護方向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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