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自然人,與前夫存在離婚財產糾紛。被告:
陳明,周琳前夫,一號房屋產權人;
吳宇,出借人,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權。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周琳訴請判令陳明與吳宇辦理的一號房屋借款抵押登記手續無效。事實理由:周琳與陳明于2020 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生效判決確認一號房屋歸陳明所有,陳明需向周琳支付 80 萬元補償款。在離婚訴訟期間(2020 年 5 月),陳明與吳宇就一號房屋簽訂 250 萬元借款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且未告知周琳。周琳認為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三)被告答辯
陳明:不同意原告訴求,拒絕承擔訴訟費用。
吳宇:辯稱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已盡合理審查義務。簽訂合同時,陳明提供的戶籍信息顯示未婚,房屋登記在陳明個人名下,吳宇支付150 萬元借款并約定 250 萬元債權以保障利息,屬于善意取得抵押權,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四)法院認定事實
離婚判決:2019 年 12 月,一審法院判決周琳與陳明離婚,一號房屋歸陳明所有,陳明需支付周琳 85 萬元補償款;2020 年 6 月,二審維持原判。
抵押借款:2020 年 5 月 18 日,陳明向吳宇出具 150 萬元借據;次日,雙方簽訂 250 萬元主債權抵押合同并辦理一號房屋抵押登記;6 月 12 日、14 日,吳宇分兩筆向陳明轉賬共計 150 萬元。
審查情況:吳宇依據陳明提供的“未婚” 戶口頁簽訂合同,未進一步核實其婚姻狀況;陳明承認未主動告知婚姻狀態,借款用于看病、還貸等。
法院調查:法院責令吳宇本人到庭說明情況,吳宇未到庭。
二、爭議焦點
陳明在未經周琳同意下設定房屋抵押,是否構成無權處分?
吳宇就一號房屋的抵押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抵押登記是否有效?
三、案件分析
(一)無權處分行為認定
根據離婚判決,一號房屋雖歸陳明所有,但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財產,且陳明尚未履行補償周琳的義務。陳明在離婚訴訟期間設定抵押,未征得周琳同意,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二)善意取得要件分析
依據《民法典》規定,抵押權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善意、合理對價、登記三個要件:
合理對價與登記:吳宇實際出借150 萬元并完成抵押登記,滿足 “合理對價” 和 “登記” 要件。
善意判斷:吳宇與陳明關系不熟,僅依據戶口頁顯示的“未婚” 信息簽訂合同,未通過其他途徑(如查詢婚姻登記記錄)核實陳明婚姻狀況,未盡到必要審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構成 “善意”。
(三)法律后果
因吳宇不構成善意取得,其對一號房屋的抵押權不成立。為徹底解決糾紛,法院應判令解除抵押登記,恢復房屋原狀。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
確認吳宇不享有一號房屋的抵押權;
吳宇、陳明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協助辦理一號房屋抵押權登記注銷手續。
五、案件啟示
財產處分需謹慎: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單方無權擅自處分,離婚訴訟期間的財產變動更應合法合規。
交易審查要全面:債權人在設立抵押權時,應通過多渠道核實抵押人婚姻、財產權屬等信息,避免因疏忽導致抵押權無效。
善意取得有標準:法律對善意取得的認定嚴格,僅形式審查不足以構成“善意”,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糾紛解決求徹底:法院判決兼顧法律效果與實際履行,直接判令解除抵押登記,避免后續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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