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農村土地,或者老百姓的個人房屋、單位。但毋庸置疑,只要實施征收,就會涉及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所以,在上面我們提到的法律法規中對征地拆遷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并且地方也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地方性法律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的權益,督促征收方能夠依法行政。也就是說,不管是站在法律方面來說,還是從道德方面來說,相關部門均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程序來推進征收工作。
但是結合律師辦案的情況看,有極個別的征收方在履行征收程序方面,往往會出現各種漏洞,征收程序往往落實不到位,但是征收程序落實不到位,肯定會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比如說征收程序不到位,可能會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導致被征收人對征收事項一概不知,或者對補償標準一概不知,甚至不知道征收主體是否,征收目的是什么,如果廣大被征收人不知道這些,那么被征收人就無法判斷最終的補償是否合理,甚至獲得的補償遠遠比法律規定的標準要低。
因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以下幾個征收程序,征收方是必須要履行的,被征收人在遇到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之后,一定要馬上審查,一旦發現征收方未履行,那么建議被征收人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針對他們的行為提起相應的訴訟。
一、土地現狀調查
集體土地征收中,土地現狀調查這個程序是不能沒有的,即是征收方必須要履行的。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時,需要注意征收方有沒有履行這個法定程序,如果沒有,那么就要提高警惕了。
一般情況下,土地征收現狀調查是相關部門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之后履行的第一個法定程序。相關部門在確認土地現狀調查時間之后,需要組織有關工作人員(一般不少于2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以實地走訪的方式,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并弄清楚地上附著物(水井等)、青苗(數量、種類等)、面積、房屋權屬、面積等等具體情況。
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土地現狀調查工作需要被征收人的參與,并配合征收方完成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在完成土地現狀調查工作之后,需要就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被征地農民一起確認,征收方不能剝奪其依法享有的參與權。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可是作為擬定補償安置方案的主要依據,所以在看到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審查,該文件中確認的苗木數量、土地面積、土地權屬,或者房屋的面積、地上附著物信息等是否與實際情況一樣,一旦發現有漏洞,比如果樹的數量比實際少,青苗種類不對等,那么被征收人就要注意。
總之,土地現狀調查這個程序是法定程序之一,如果征收方只通過航拍圖,或別人的口述,沒有以實地走訪的方式確認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數量、種類,以及房屋面積、土地面積等等,那么其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而國有土地征收中,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也就是在確定征收范圍之后,同樣也需要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以實地走訪的方式開展摸底調查工作,其性質與土地現狀調查一樣,要弄清楚房屋的面積、權屬、使用情況等等信息,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開,若被征收人發現,征收方未實地調查就確認了房屋具體的情況,那么該調查程序肯定是不合法的。
二、就補償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見
在完成土地現狀調查工作之后,相關部門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將該補償安置方案以書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張貼至少30日,征求廣大被征收人的意見。
也就是說,補償安置方案不管是在集體土地征收中,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都是需要征收方必須要發布的一份文件,其不能以該文件是秘密文件為由,就不予公開,這自然是違反規定的行為。在補償安置方案公開期間,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中的內容有異議,那么可以在公布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提出自己的意見,對于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相關部門需要組織召開聽證會,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
事實上,以書面的形式公開補償安置方案,其目的就是為了能讓征收方的征收行為暴露在陽光下,讓被征收人參多多參與到征收過程中來看,監督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總之,就補償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見是不可忽略的一步,被征收人也要參與進行,一旦發現征收方未公布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在補償安置方案中沒有明確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可以提出反饋的途徑等,那么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權益。
三、落實先補償、后搬遷原則
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一般情況下,征收方需要在三個月內落實征收補償,如果沒有落實,也就是將補償沒有支付到位,那么從原則上來說就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定程序之一,并且這也對被征收人來說會有一定的風險,很有可能被征收人最后拿不到任何的補償。
所以,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只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不算征收方完全履行了補償職責,只有補償全部支付到位,才算真正落實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因此,實踐過程中,倘若征收方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為由,在沒有支付補償款的情況下,就要求被征收人搬遷,或者交出土地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然后盡快咨詢專業律師,若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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