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蓬勃發展,旅行社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但在經營背后,保障游客權益、規范市場秩序至關重要。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告訴大家,《旅行社條例》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尤為矚目。
《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指出,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這條法規的設立,有著深遠意義。對游客而言,質量保證金就像一把“保護傘”。一旦旅行社出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游客合法權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便能動用這筆保證金,及時補償游客損失。從市場角度看,它規范了旅行社經營行為,促使旅行社提升服務質量。在現實中,眾多旅行社嚴格遵循此規定,積極存入保證金,為自身經營筑牢誠信根基。
不過,隨著行業發展,也有聲音提出創新質量保證金的繳存形式,像部分地區試點的以保險替代現金或銀行保函交納保證金,既保障了法規目的,又緩解了旅行社資金壓力,為法規實施探索出更靈活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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