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出入境管理秩序是我國社會秩序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對外開放的重要保障,是經濟、社會穩定有序發展的基石。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可能導致一些不符合出入境條件的人員非法出入境,進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如非法滯留、非法就業、違法犯罪活動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設立該罪名,能夠有力打擊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確保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行,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安全穩定。二、定罪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于營利的目的,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這里的出入境證件既包括真實的出入境證件,也包括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所謂出售,即出賣,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證件出賣給他人,以換取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性利益的行為。既包括先收集、購買、騙取后再出賣,也包括將自己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出賣。只要行為人出于營利目的實施出售出入境證件行為,犯罪既屬既遂。三、量刑標準一般情形: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情形: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蘇某、朱某出售APEC商務旅行卡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蘇某提交申辦APEC卡有206人申請資料造假,已成功申領92張,出售88張;被告人朱某通過蘇某提交申辦APEC卡中有107人申請資料造假,已成功申領50張,出售48張。蘇某、朱某以每張卡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價格收取費用,累計收受款項共計320余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直接或發展代理,通過互聯網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出售APEC商務旅行卡,其行為觸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法院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某、朱某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和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和二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32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中,APEC卡雖法律及司法解釋未直接列舉為出入境證件,但根據其功能、法律性質,可認定為出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依法應認定為出入境證件。被告人蘇某、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對客戶資料進行包裝、造假,以明確對價為他人辦理APEC卡并出售,主觀故意明確,其行為危害了我國出入境管理秩序,符合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法院根據其出售證件的數量和違法所得,依法作出判決,體現了法律對該類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維護了國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案例二:張青出售出入境證件案基本案情:張青組建外籍人員演藝團隊后,為幫助團隊外籍人員辦理居留許可證,盜用有資質的文化演藝公司相關材料,給團隊人員辦理居留許可證,同時出售給其他外籍人員以掙外快。后經舉報,張青被抓獲。經審理,張青盜用公司材料辦理居留許可證并出售給他人,其行為構成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法院判決:2021年11月9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青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案例分析:張青出于營利目的,盜用公司材料辦理出入境證件并出售,違反了國家出入境管理秩序。雖然其出售的證件數量可能不多,但該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審批程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和罰金,體現了法律對出售出入境證件行為的懲處,同時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防止類似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025年最新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一、立法目的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出入境管理秩序是我國社會秩序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對外開放的重要保障,是經濟、社會穩定有序發展的基石。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可能導致一些不符合出入境條件的人員非法出入境,進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如非法滯留、非法就業、違法犯罪活動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設立該罪名,能夠有力打擊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為,確保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正常運行,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安全穩定。
二、定罪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出于營利的目的,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這里的出入境證件既包括真實的出入境證件,也包括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所謂出售,即出賣,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證件出賣給他人,以換取金錢、財物或其他物質性利益的行為。既包括先收集、購買、騙取后再出賣,也包括將自己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出賣。只要行為人出于營利目的實施出售出入境證件行為,犯罪既屬既遂。
三、量刑標準
一般情形: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情形: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的;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蘇某、朱某出售APEC商務旅行卡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蘇某提交申辦APEC卡有206人申請資料造假,已成功申領92張,出售88張;被告人朱某通過蘇某提交申辦APEC卡中有107人申請資料造假,已成功申領50張,出售48張。蘇某、朱某以每張卡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價格收取費用,累計收受款項共計320余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直接或發展代理,通過互聯網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出售APEC商務旅行卡,其行為觸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情節嚴重,應予嚴懲。法院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蘇某、朱某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和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和二十萬元,責令退出違法所得32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中,APEC卡雖法律及司法解釋未直接列舉為出入境證件,但根據其功能、法律性質,可認定為出入境時需要查驗的資料,依法應認定為出入境證件。被告人蘇某、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對客戶資料進行包裝、造假,以明確對價為他人辦理APEC卡并出售,主觀故意明確,其行為危害了我國出入境管理秩序,符合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法院根據其出售證件的數量和違法所得,依法作出判決,體現了法律對該類犯罪行為的嚴厲打擊,維護了國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案例二:張青出售出入境證件案
基本案情:張青組建外籍人員演藝團隊后,為幫助團隊外籍人員辦理居留許可證,盜用有資質的文化演藝公司相關材料,給團隊人員辦理居留許可證,同時出售給其他外籍人員以掙外快。后經舉報,張青被抓獲。經審理,張青盜用公司材料辦理居留許可證并出售給他人,其行為構成出售出入境證件罪。法院判決:2021年11月9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青犯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案例分析:張青出于營利目的,盜用公司材料辦理出入境證件并出售,違反了國家出入境管理秩序。雖然其出售的證件數量可能不多,但該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審批程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和罰金,體現了法律對出售出入境證件行為的懲處,同時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防止類似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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