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云南大理鶴慶縣公安局對外通報了一起案件:村民羅某,經常酒后毆打其70多歲的母親,當地村干部多次從道德層面教育勸導,但他不聽勸告。5月4日,羅某酒后再次無故毆打母親時,老人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隨后,龍開口派出所迅速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但違法嫌疑人羅某聞訊逃離,民警查找未果。5月5日,龍開口派出所民警通過進一步走訪得知,嫌疑人羅某在家中與一朋友飲酒。民警迅速將羅某查獲,并依法傳喚至龍開口派出所進行詢問。當天,羅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4日、并處600元罰款的處罰。
對于酒后毆打70歲老母親,被拘留14天的處罰,不少網友認為“是不是太輕了?”“無法形成震懾力的話,會不會導致持續家暴?”
對此,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咨詢了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張律師解釋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在本案中,羅某的行為符合以下加重情節:因此,公安機關依法頂格處罰,給予14日拘留+600元罰款(接近最高1000元罰款),在法律框架內已屬從嚴懲處。
那么羅某的行為為何不是刑事犯罪?張律師表示,如果羅某的行為造成母親輕傷以上傷害(如骨折、嚴重軟組織損傷等),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中,公安機關可能認定其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故以治安處罰處理。
此外,如果羅某長期虐待母親,可能構成虐待罪,但該罪通常要求“情節惡劣”(如長期、頻繁、手段殘忍),且屬于自訴案件,需受害人主動起訴。但由于老人可能受傳統觀念影響不愿追究,或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能優先適用治安處罰。
很多網友擔心,這樣的處罰是不是沒有威懾力,會不會導致持續家暴?如何更有效遏制此類行為呢?張律師認為,針對此類事件,相關部門應加強執法銜接:若羅某再次施暴,公安機關應收集證據,考慮以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可引入“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或村委會可協助老人申請,禁止羅某接近、騷擾母親。 社會干預層面,村委會、民政部門應介入,提供心理輔導或臨時安置,避免老人繼續受害。 除了法律懲處,還可通過村規民約、社會輿論強化孝道倫理,形成“零容忍”氛圍。
本案中,公安機關的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且已從重處理,但單純依靠短期拘留難以根治問題,必須結合法律懲戒、社會干預和道德約束,才能真正保護弱勢老年人,遏制家庭暴力。對于屢教不改的施暴者,未來應考慮刑事追責,以更嚴厲的手段維護家庭倫理和社會正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
校對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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