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自家的商業秘密、商業資源等,特殊崗位的員工入職時,公司一般會與其簽《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有的公司往往在一份協議中同時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義務。
網友咨詢:
企業與員工之間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注意什么?
牛聰敏律師解答:
1、明確保密信息范圍,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的內容。
2、對于涉密崗位的員工,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3、簽訂保密協議需明確保密期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當然屬于保密期。另外還需明確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后的保密期限。
4、明確違約責任。保密協議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5、對于涉密性特強的員工,企業還可以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要求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未經同意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相同或相類似的業務。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牛聰敏律師補充:
如果保密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支付保密費,而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支付,那么這可能構成違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履行支付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支付保密費,而只是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那么這并不直接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牛聰敏律師
北京盈科(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秉承專業為本、客戶至上的法律服務理念,工作作風嚴謹。長期致力于民商事訴訟領域,承辦多起大型疑難復雜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人身損害及勞動爭議案件,同時擔任數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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