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 通航與法律 飛行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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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大成(珠海)低空經濟法律服務中心主任、珠海市律師協會“低空經濟及新興產業法律業務委員會”(首屆)主任、ASTANA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注冊出庭律師 、廣東省律師協會涉外律師先鋒人才庫入庫律師、通航在線【法眼通航】專欄主理人、九三學社珠海市委“天空之城”關注小組組長、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法律專業碩導。
公司以控股股東退出為由,將飛行員工資及各項補貼標準下調是否合法?飛行員以未足額支付工資為由離職,為何不能豁免違約金?轉會費是否可以等價于培訓費?本次案例給你答案。
一、案情概述
原告:王某
被告:A通航公司
2019年12月26日,原告、被告、B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
1. 原告與B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簽訂了合同期限為20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B公司出資為原告進行了一系列飛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就每一項專項培訓簽署了《培訓協議》,約定了相應服務期。
2. 被告是B公司作為控股股東與第三方共同設立的有限公司,主營通用航空、航空器維修、航空運輸設備的批發和零售等業務。
3. 各方一致同意,將原告的勞動關系從B公司轉移至被告處,原告的工作年限繼續計算,應當履行的剩余服務期義務由原告繼續向被告履行。
4、該《協議書》中約定原告在B公司的勞動關系經協商一致于2019年12月25日終止,原告與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
5、原告在與被告簽署勞動合同后,應當在被告處工作不低于219個月,否則被告有權依據《協議書》或B公司與原告簽署的所有飛行專項培訓相關的協議內容,追究原告未履行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2019年12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約定:
1、勞動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法定終止情形出現時止;
2、原告在被告處從事飛行員崗位,雙方約定原告試用期以及轉正后基本工資均為稅前40500元/月;
3、績效工資根據績效結果浮動發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績效工資不予兌現:1)績效考核不合格的;2)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勝任工作的;3)因原告原因導致被告不能按時進行績效考核的;4)原告處于醫療期、工傷、產期、停工留薪期的;5)因原告導致被告發生事故的;6)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7)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4、各類福利費、補貼,視被告實際運營情況進行增減。
注:2019年8月12日,被告向B公司支付包括原告在內的四人剩余服務期培訓費共計4000000元,每人1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B公司向被告開具四張分別為1000000元名稱為物流輔助通用航空服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1年4月16日,原控股股東B公司因故退出股東會,剩余股東與被告商定“按照原薪資標準向協議離職人員發放2月至3月15日工資及離職補償”,“留任人員按照原薪資標準發放2月至3月15日工資,自2021年3月16日起執行新薪酬標準?!辈⒁?航投董紀〔2021〕7號文件、*航投經紀要〔2021〕8號文件形式通告。
2021年3月16日起原告工資調整為24100元/月。被告按照24100元/月的工資標準向原告足額發放工資至原告離職。
被告飛行員崗位飛行小時補貼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3月15日為500元/小時/人,2021年3月16日起400元/小時/人;備勤補貼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4月7日為500元/天/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3月15日為260元/天/人,2021年3月16日起取消備勤補貼;飯補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為50元/天/人,2021年3月16日起取消飯補。
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其與被告的勞動關系,2021年5月28日,被告收到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1年6月8日,原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6日至5月28日期間的未發工資72262.07元、2021年4月4日(清明節)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的差額3622.99元、2021年4月、5月的教員補貼2000元、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間的備勤補貼55260元、2021年3月14日至4月30日的飯貼2400元、2021年3月14日至4月30日飛行小時補貼的差額1900元、2021年3月至5月期間的報銷費用1871元、2021年1月至5月期間應休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資47500.34元、因拖欠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7343.84元、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28日的飛行員優質安全服務獎180000元、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通訊費補貼1700元、2020年6月至9月高溫補貼720元、遲延辦理退工補貼1458元/月(按**市**區失業金標準,從2021年6月16日計算至退工辦理完成之日)。
被告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務期費用922374.42元、違約金1354368.8元,并向被告辦理交接手續。
2021年9月30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人仲案[2021]第**號裁決書,裁決: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9133元、備勤補貼31260元、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資6816元,共計67209元;被告向原告辦理離職證明和社會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原告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事項;駁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請求事項。
原告、被告均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6日至5月28日期間的未發工資40962.76元(包括3月16日至3月31日的差額工資9048.28元,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差額工資16400元,5月1日至5月28日的差額工資15514.4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4日(清明節)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的差額3622.9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5月的教員補貼2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間的備勤補貼5526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4日至4月30日的飯貼2400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14日至4月30日飛行小時補貼的差額1900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至5月期間的報銷費用1871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至5月期間應休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資47500.34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77343.84元;
10.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28日的飛行員優質安全服務獎180000元;
1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的通訊費補貼1700元;
1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至9月的高溫補貼720元;
1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辦理退工補貼,按蘭州市西固區失業金標準1458元/月,從2021年6月16日計算至退工辦理完成之日;
14.判令被告向原告辦理離職證明和社會保險關系轉接手續,原告無需向被告辦理工作交接。
被告訴訟請求:
1、判令原告支付剩余服務期培訓費922374.42元;
2、判令原告支付違約金1354368.8元;
三、爭議焦點
1 、被告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起將原告工資標準調整為 24100 元 / 月是否應當。
四、律師解析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得到遵守。在本案中,被告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合理方式對員工薪酬進行調整,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亦為以合理方式行使權利,雙方均不具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判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關于被告調整薪酬是否適當的問題。被告一審提交了該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的審計報告,該兩份審計報告反應了被告的經營狀況。根據審計報告記載,該公司2019、2020年度合計虧損5000余萬元。在公司經營困難疊加新冠疫情的突然爆發的情況下,被告有權按照《勞動合同》第五條8項的約定對原告的勞動報酬進行調整。被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薪酬調整方案并進行通知,故,被告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對員工薪酬進行調整符合法律規定。
3、關于被告是否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問題。*航投董紀〔2021〕7號文件、*航投經紀要〔2021〕8號文件明確了調整后員工薪酬發放標準:“留任人員按照原薪資標準發放2月至3月15日工資,自2021年3月16日起執行新薪酬標準。”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五條9項約定了“各類福利費、補貼,視被告實際運營情況進行增減?!北桓嬉呀洶凑詹煌A段福利、補貼標準足額向原告發放飛行小時補貼、備勤補貼、飯補等,一審中雙方對被告按照24100元/月的工資標準向原告足額發放工資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資至原告離職無異議,故,原告認為被告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4、關于被告是否向B公司支付了100萬元培訓費用的問題。法院認為,1)被告、B公司、原告三方簽訂的《協議書》中對培訓費用的構成、分擔及權利轉移作出了約定;2)被告在向B公司轉款100萬元的備注中注明該筆款項用途為:飛行員賠償金;3)B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對被告支付100萬元的性質作出說明,以上三份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可以證明被告向B公司支付了飛行員培訓費100萬元。
5、關于原告是否應當向被告支付違約金917808元的問題。法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其次,雙方《勞動合同》第十條5項對未屆服務期滿提前辭職,應承擔違約責任亦有明確約定。第三,原告、B公司、被告三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原告應當在被告工作不低于219個月,原告自入職至2021年5月28日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共工作18個月,違反三方協議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應當向被告支付違約金917808元(1000000元÷219個月×201個月)。
6、關于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教員補貼、備勤補貼、飯貼、飛行小時補貼、飛行員優質安全服務獎、通訊費補貼、高溫補貼、退工補貼能否成立的問題。原告提交B公司某第4號《飛行員優質安全服務獎考核辦法》、某第5號《飛行員薪資結構制度辦法》、某第6號《員工福利標準》等文件欲證明其主張,但上述文件均系B公司于2015年、2018年出具,并非本案用人單位被告出具的文件,原告依據B公司的文件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各項補貼及獎金缺乏依據。另外,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五條9約定“各類福利費、補貼,視被告實際運營情況進行增減。”被告已經按照不同階段福利、補貼標準足額向原告發放飛行小時補貼、備勤補貼、飯補等。所以,原告的上述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7、關于原告訴請被告支付2021年應休未休年假折算工資能否成立的問題。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離職,且在離職前休假一個月,其對“未休年假”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法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8、關于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否成立的問題。被告按照調整后的薪資標準足額向原告發放工資,原告向被告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系主動離職,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原告的該項訴請不能成立。
9、關于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報銷費用的主張。報銷費用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法院不予處理。
10、關于原告訴請被告為其辦理離職證明和社會保險轉接手續的主張。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證明、轉移社會保險等相關離職手續。
五、法院判決
1、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原告辦理離職手續(包括離職證明、轉移社會保險等);
2、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被告支付違約金917808元;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4、駁回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被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負擔。
六、律師提醒
本案中,飛行員主張未足額支付工資的理由不成立在意料之中,但問題在于,被告向B公司支付的100萬,是否可以直接算成飛行員的培訓費,進而轉嫁到飛行員頭上。根據筆者經驗及多數案例,這100萬屬于轉會費,除非飛行員表示接受,并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否則,轉會費是與飛行員無關的,它屬于公司引進人才支付的成本。所以,本案飛行員應付的違約金應以B公司實際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為準,不然,飛行員如果幾經轉手,轉會費越賣越高,那么,其很可能面臨工作時間越久,違約金越高的情況。
張靜律師與你分享通航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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