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壽縣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起涉盜竊罪案例:男子余某受雇幫忙看守養殖池期間,見養殖的烏龜深夜都爬上了岸,認為有機可乘,竟然邀兒子余某某一同偷盜。經檢察院提起公訴,余某、余某某被法院判刑并處罰金。
2024年3月,余某被養殖業主孫某雇請到烏龜養殖基地務工,平時除了做工,還負責養殖場守夜。進入夏季,天氣日漸炎熱,烏龜常常在夜間爬上岸乘涼。見孫某夜間時常不在養殖場內,且上岸后的烏龜容易捕捉,余某便動起了歪心思,起意在夜晚偷盜烏龜變賣換錢。因自己不能脫崗,余某便讓兒子余某某前來幫忙。
2024年7月4日晚,余某某以采摘蔬菜為幌子進入養殖基地,父子齊上陣,將在岸邊歇息的烏龜抓入蛇皮袋內,由余某某駕駛電動車運出后以12元每斤的價格變賣至水產銷售店。嘗到甜頭后,余某父子一發不可收拾,又先后三次深夜偷盜烏龜。
2024年7月29日,老板孫某察覺自己養殖的烏龜越來越少,覺得不對勁,忙調取監控視頻,發現余某某曾多次在深夜用蛇皮袋從養殖場往外偷運東西,忙向公安機關報了案。余某父子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先后四次盜竊烏龜變賣非法獲利7669元的事實,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2024年11月7日,漢壽縣人民檢察院以余某父子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常德日報·常德融媒客戶端
記者:李張念 通訊員:王鋼
編輯:殷沁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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