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平臺變身私家花園
美則美矣,鄰居卻遭了殃
物業介入清理反成被告
到底誰的錯?
01.案情簡介
家住老街的老黃是一位園藝愛好者,20年來他陸陸續續在自家房屋外公共平臺上“攢”出一片花園。從三兩株到成片,從花盆到花壇,春夏季節,花香沁人、綠葉繁盛。然而,老黃私人的“空中花園”漸漸成了鄰里間議論的焦點,其中意見最大的要數“空中花園”樓下的李阿姨。
公共平臺位于三樓,李阿姨的商鋪正對著平臺下方。一層混凝土之隔,非但沒有讓她“近水樓臺先得月”般共享花香,倒是樓臺“進水”數個月。李阿姨說,早在幾年前,商鋪頂部開始漏水,修了多次也不見好。她懷疑是老黃花壇里的樹木根系過度生長破壞了屋頂防水層導致,因此多次要求老黃清理。但老黃覺得自己花壇防水措施做得很好,漏水與他無關,雙方就這樣僵持不下。直到物業公司多次介入溝通后,老黃的兒子才“松了口”,同意物業人員從老黃家中進入平臺開展清理。
本以為此事就此解決,沒想到老黃得知后不同意了,他認為物業公司未經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他兒子的要求保留相應的部分植物,導致大量植物被隨意丟棄,造成嚴重損失,這公然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屬于違法行為。而物業公司則表示,清運工作是經過老黃兒子同意后進行的,不存在未經同意私自清運的情況。雙方各執一詞,老黃便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萬余元。這場因“空中花園”引發的糾紛,至此走向司法程序。
02.裁判說理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對于小區公共區域的利用應當在合理限度之內,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權益。本案中的平臺系公共區域,老黃長期占用該公共平臺,大量種植花草苗木,已經超過了合理使用的限度,還引發了鄰里糾紛,因此老黃有義務配合物業公司進行清理。
物業公司在前期多次溝通未果后開展清理工作,系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區安全隱患、保障全體業主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是履行物業管理的必要措施,不構成財產侵權行為。針對雙方爭議的綠植保留范圍問題,鑒于物業公司與兩位證人陳述一致,法院采信了物業公司與證人的陳述,即“保留指定綠植,其余由物業公司清理”,物業公司提供的照片也證明了部分綠植被保留在平臺上,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在清運過程中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清運當天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通過老黃的房屋進入公共平臺,后又通過該房屋進行清運的事實,因此法院推定物業公司的清運行為必然是得到了老黃或其家屬的認可。綜合全案證據,法院最終認定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合法合規,依法駁回了老黃要求賠償3萬余元的全部訴訟請求。
03.法官評析
日常生活中,物業管理服務已經成為保障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支撐。小區公共區域是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空間,其整潔程度直接影響社區環境和居民生活質量。公共區域一旦出現雜物堆積、垃圾滯留等問題,不僅破壞社區美觀,還可能帶來安全隱患。
物業公司作為社區管理的主體,依法清理公共區域是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核心工作,不僅能夠有效維護社區環境,防范火災等安全事故,更是維護社區秩序、保障全體業主權益的必要舉措。但是,物業公司的清理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清理行為應當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避免對業主權益造成不當損害——這正是認定物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標尺。
同時,業主也需履行配合義務,若長期占用公共區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只有物業嚴守法律底線、業主自覺遵守管理規約,方能實現社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共同構建安全整潔、文明和諧的美好家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錫山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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