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消費者在健身、教育、美容等行業
提前充值是常有的事,
消費者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優惠,
商家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客源,
這本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情,
但有的商家達不到承諾的服務,
有的甚至“提錢”跑路,
給不少消費者帶來了困擾。
小明長期在佳藝汗蒸館充值消費。
后來,
因店鋪經營不善,
被清水養生館承接。
客服問小明是否同意將卡內余額轉到清水養生館繼續使用??紤]到清水養生館仍在原址經營,并且同樣提供養生足療服務,小明表示同意,并繼續在清水養生館充值消費。
然而,
消費三年多后,
清水養生館在未經小明同意的情況下
將店鋪轉讓,
由匠心足浴承接儲值卡余額對應的服務。
沒想到,
匠心足浴很快就停止經營。
這時,
小明儲值卡里還有余額9713元。
因與清水養生館和匠心足浴協商退費未果,
小明將兩家店都告上了法庭。
小明訴稱:
清水養生館和匠心足浴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店鋪,也沒有妥善處理我的充值余額,導致我的利益受損。我要求解除我們之間的合同關系,清水養生館和匠心足浴應該共同退還我9713元。
清水養生館辯稱:
我們不知道還要把轉讓的事情告知小明,而且我們已經和匠心足浴簽了店鋪轉讓合同,約定好由他們承接所有會員的后續服務,小明應該找匠心足浴維權。
匠心足浴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小明的支付記錄以及清水養生館陳述確認的內容,可以認定小明與清水養生館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系。小明的會員卡內尚有9713元余額,其對清水養生館享有相應債權。清水養生館作為債務人,在未經小明同意的情況下,將債務轉移給匠心足浴,該行為對小明不發生效力。因此,清水養生館作為合同主體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如不能履行,則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宣判后,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日常生活中不乏經營者擅自轉讓店鋪,消費者申請退款卻被前任和現任經營者“踢皮球”的現象,不僅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障礙,也給經營者通過轉店逃避責任的行為大開方便之門。
實際上,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前任經營者才是責任主體。店鋪轉讓過程中,受讓方承接了預付款未消費部分的服務,性質上屬于債務的轉移,而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即消費者同意,才能對消費者發生效力。
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明確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消費者可以訴請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并退還相應的費用。
小思提醒
消費者應樹立維權意識,留意店鋪擺放的營業執照,妥善保管好相關的證據,留存好合同、付款憑證、收款收據、消費次數及對應的費用、與經營者工作人員之間的聊天記錄等,以便在發生糾紛后提交有力證據,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文名稱均為化名)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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