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恒安新區平喜路上,鄧某騎行共享二輪電動車由北向南逆行至D區西側路段時,將剛剛下公交車的行人蘇某某撞倒,造成蘇某某受傷。當事人鄧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條有關"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當事人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蘇某某無事故責任。
大同公安交警提醒:在騎行過程中,電動車駕駛人還是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斷提高安全意識,養成良好騎行習慣,關注路況、控制車速、戴好頭盔、禮讓行人,保護自身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來源:山西大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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