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某案外人點燃易燃物過失致使火勢蔓延引發火災,燒毀了出租人辛某的鋼結構大棚,承租人田某在大棚內的水產養殖也遭受了損失。案涉大棚被燒后,辛某和田某就大棚后續如何處理進行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后,辛某向法院訴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田某支付欠繳的租賃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是關于案涉租賃合同的效力及其解除。案涉大棚租賃合同系辛某與田某簽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案涉大棚被燒后,辛某與田某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大棚租賃合同解除。二是關于租賃物的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案涉租賃合同解除后,田某應當將所租賃的大棚及其場地返還給辛某。三是關于欠付租賃費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綜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將大棚被燒后的租賃費下調20%,由承租人田某支付出租人辛某。
法院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執行局需就兩項判項進行執行,一是返還租賃大棚,二是支付租賃費。
執行干警首先前往已經燒毀的大棚進行線下調查,發現現場仍存有部分設備。執行干警隨后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進行調解,經深入溝通后,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均同意先行處理行為類履行義務,后續處理金錢類履行義務。即辛某于一周內配合田某搬運大棚內屬于田某的個人物品,處理完畢后,由辛某為田某出具返還大棚的證明。但一周后,田某電話反映稱辛某已將大棚門鎖上,要求先還租賃費,才能搬走個人財產。得知此情況,執行干警立即聯系辛某,對其進行釋法明理,批評教育。在執行干警的勸導下,辛某解下了鐵鎖,協助田某將大棚內部物品清理完畢,大棚順利返還。隨后,田某向辛某一次性付清欠繳的租賃費,案件圓滿執行完畢。
法官后語
執行工作的開展需要申請人的信任和配合,申請人通過主動提供線索、遵守程序要求等予以積極配合,往往能使整個案件執行事半功倍,更高效地實現自身的勝訴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撰寫人:高國豪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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