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影視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對參與電視劇的拍攝或制作產生了濃厚的興趣。然而,這一領域的繁榮也吸引了不法分子的目光。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理了一起男子謊稱認識某電視臺工作人員,借此騙取被害人100余萬元錢款的刑事案件。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十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2019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區等地通過虛構能夠聯系辦理某電視臺電視劇發行事宜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張先生和陳先生的信任,騙取對方電視劇發行款20.9萬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區等地通過虛構能夠聯系辦理多家電視臺電視劇發行事宜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張先生的信任,騙取對方電視劇發行款等各項費用共計140余萬元。
2023年8月,被告人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在案發前退還張先生30余萬元,剩余錢款120余萬元尚未退還。
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不是詐騙,其沒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目的,被害人也并不是基于錯誤認識而向吳某付款。
據被告人吳某供述,2019年2月左右,其在某微信群里加了一個自稱某電視臺臺長助理的李某。但是他從來沒有見過李某。他收取被害人錢款后,把所有的電視劇購銷合同都是郵寄給李某,讓李某簽字蓋章。
但經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人吳某所稱的李某并不存在,所有電視劇購銷合同上某電視臺的公章均為假章。并且有證人證實在被告人吳某處見過20多份關于影視劇發行的合同,還有各電視臺的公章、菱形的財務專用章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在其本人沒有能力辦理電視劇發行事宜的情況下,向被害人編造其在電視臺的人脈關系,使用偽造的公章騙取被害人的信任,進而非法獲得被害人支付的巨額錢款,并用于個人支出,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最終,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十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向被害人陳某退賠十五萬元,向被害人張先生退賠一百一十四萬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吳某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此類詐騙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利益,還嚴重破壞了影視業的聲譽和秩序。為了防范和應對此類詐騙行為,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在面對“誘人”機會時,應冷靜分析,加強信息核實,在與聲稱認識電視臺工作人員的人交往時,通過電視臺或者相關行業協會等途徑核實其身份和信息。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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