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量刑標準《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而言:數額較大: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之一的;其他嚴重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此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同時,《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定罪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而言:
數額較大: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屬于“數額較大”。情節嚴重:
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之一的;其他嚴重的情節。
情節特別嚴重:
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情形之一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此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同時,《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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