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歲的女子劉某走路時突然轉身,與身后的男子王某相撞后摔倒骨折。最終經法院調解,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日前,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的這起調解案例引發輿論關注。
據李滄區法院的公開報道,劉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行走時接聽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后面正常行走的王某沒有來得及躲閃,二人相撞,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劉某訴至法院。
經鑒定,劉某為十級傷殘,又因其年近60,該次骨折對身體的影響程度較大,故其請求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88845.16元。
劉某認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應當賠償;但王某認為,如果不是劉某突然掉頭,二人不會撞上,所以劉某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
法官調取了監控記錄,從情理及法理兩方面給雙方進行分析解釋,告知雙方都有責任,劉某雖受傷,但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向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報道稱,經多次電話及當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70000元。雙方對該結果都表示滿意,該案圓滿化解。
但該案引發了輿論的質疑,有人稱“這么判,以后很多人不止要考慮扶不扶了,還要考慮離多遠合適了”“這個安全距離引用的是哪條法律條款?具體的安全距離是多少?在景區、商場、火車站和公共交通上是否同樣適用?”
李滄區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曾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出鏡介紹此案。
5月8日上午,極目新聞聯系了李滄區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網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離”的疑問進一步普法。不過工作人員表示,她沒有韓庭長的電話。李滄區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有輿情,他們會處置。
此外,有網友曬出截圖稱,青島中院微信公眾號曾刊發該案例相關文章,但“法度law”于5月9日查詢時,未能檢索到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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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秦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從通常情況看,認定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就存在過錯,這一觀點似有不妥。從生活常識的角度,只要是正常行走,并不存在安全距離的要求。這是因為行人之間即使發生肢體接觸,也不會造成傷害,要求保持安全距離并無必要。
秦勇律師說,如果本案存在特殊情況,使得法官認定“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合理的,那么應該提供更多的案件細節,尤其是能夠比較完整地反映事件經過、對各方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存在過錯具有充分證明作用的監控錄像。公眾已對此案提出質疑,法院有必要公開相應的錄像片段,進行釋法說理。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隋思金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責任劃分需考量雙方行為的直接性和可預見性。
例如,突然轉身或未保持安全距離是否屬于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并直接導致損害結果。
以突然轉身的不可預見性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5條規定,行人橫過道路時應觀察來往車輛,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臨近車輛時突然加速或折返。
本案發生于人行道,但該條款體現了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要求。劉某邊打電話邊行走時突然轉身,可能構成對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違反,增加了事故風險。若劉某轉身行為無合理理由(如避讓障礙物),其突然性可能被認定為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
再以未保持安全距離為例,行人之間雖無明確距離規定,但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王某緊跟劉某后方,未預留足夠反應時間,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合理避讓義務。若王某能證明已保持合理距離,但因劉某突然轉身無法避讓,其責任可能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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