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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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中,經常會見到“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項。
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有什么不同,哪個不能再起訴?
一、適用法律不同
駁回起訴僅適用程序法,用于判斷起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也可適用實體法,需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綜合判斷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起訴主要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更為多元,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三、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實體權利的處理,所以對于駁回訴訟請求采取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性問題,所以對于駁回起訴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
四、適用階段不同
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此時法院主要審查起訴是否符合程序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適用,經過了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全面審查。
五、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處理,或者說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從而對原告主張的實體權利予以否定的處理。
駁回訴訟請求是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審理后認定不成立,其實體權利無法通過法律得到認定支持。而駁回起訴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作出的程序性處理。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原告起訴未經過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
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從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最核心的區別在于: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對原告的實體權利作出了處理,該判決一旦生效,那么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實、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再次起訴。
而在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對原告的實體權利進行司法處理,故駁回起訴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再次起訴。
周軍律師提醒,駁回訴訟請求后不能再以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法院重新起訴,因為判決已經對實體權利進行了處理,根據 “一事不再理” 原則,法院不再受理。而駁回起訴只是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原告若符合起訴條件,仍可再次起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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