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我們在生活中都聽說過公產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拆遷安置房等一些關于房屋性質的說法,我們每次聽到都不太能夠區(qū)分它們之間的差別在哪里。今天,拆遷律師就詳細給大家解讀每一種房產的差別與各自特征。
1、公產房
又被稱為公房或公有住房。公房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房產政策的遺留物,這種形式的房產在現在雖不多見,但還有一定數量留存。公房顧名思義就是相對于個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該類房屋的所有權歸政府、企事業(yè)單位所有,隸屬于該單位體制下的個人享有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個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乃至一定的收益和有限的處分權。因此,這種房屋在房改之前,一般不能在市場上流通。
通常情況下,公房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可分為三類:第一,政府直管住房,面向全體市民;第二,企業(yè)自管住房,企業(yè)為了方便職工建造,租給職工無償使用。根據公房是否可以市場流通,又分為可出售的公房與不可出售的公房。另外,軍產房或高干房也屬于公房。
2、房改房
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國家推進公房改制,于是市場上出現了很多房改房,房改房不同于公房,也不同于商品房。房改房是國家以優(yōu)惠的價格將公房的產權部分或全部出售給職工,屬于職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依照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改房,往往與職工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購買價格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以低成本或標準價購房的,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實踐中,因為房改引起的房屋糾紛較為復雜。
3、經濟適用房
根據2007年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guī)定,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兩限房,顧名思義是指限定房價、限定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根據《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是指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限制銷售價格、住房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的要求,由建設單位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土地,進行開發(fā)建設和定向銷售的普通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供應對象是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zhèn)居民家庭、征地拆遷過程中涉及的農民家庭等。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都具有福利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適用房和兩限房在五年內無法取得完全產權,五年內不能出租,不能自由交易,五年后才能獲得完全產權。
4、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指房屋建設開發(fā)無償使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建造的房屋,持有村委會法發(fā)的產權證明,且不能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流轉的住宅。
5、拆遷安置房
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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