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聞APP以'消費返利'為誘餌,實則涉嫌傳銷與非法集資。調查發現其控股股東曾因10億元傳銷案入獄,出獄后重操舊業。法院最終駁回其名譽權訴訟,捍衛了新聞自由與輿論監督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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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這輩子頭一次當被告的判例。
2023年12月底,湖南國簡律師事務所及我本人突然接到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關于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中國企業報、律所及我本人涉名譽權糾紛的傳票。
原因竟是因為本人在《中國企業報》所發表的一篇文章中作出的點評,被報道企業認為報社、律所及我本人侵犯了其名譽權。
事情的來龍去脈呢我簡單敘述一下。2022年《中國企業報》集團旗下媒體平臺“中國企業網”陸續接讀者爆料,稱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聞聞APP”打著“賦能商家,消費增值”口號,以“消費返利”為誘餌,宣稱:“重塑消費,買房不要還房貸,買車不用還車貸,酒店免費住,柴米油鹽不花錢,統統全免費”。其開發的“聞聞APP廣告積分增值系統”涉嫌多層級拉人頭,涉嫌傳銷與非法集資。
為了了解事實真相,本著“客觀、公正、真實、準確”的原則進行新聞報道。2022年11月中旬,“中國企業網”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前往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部就廣告積分增值系統賺錢“思路”進行調查走訪。
在掌握大量證據后,“中國企業網”于2023年10月8日,發表標題為:“聞聞科技:以“廣告積分增值系統”多層級拉人頭的電商平臺,是否構成傳銷與非法集資?”的文章。大家如果感興趣的話可以自行上網百度查看。
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中國企業網”前后進行了約一年的新聞調查階段,在此調查過程中,不僅有大量的視頻以及微信證據。同時為了深入內部,掌握更為確鑿的新聞證據,“中國企業網”還先后投入10200元成為其會員,并在其線下實體商家進行體驗消費,但均未返回一分錢。
據“中國企業網”調查發現,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廣告積分增值系統”的動靜態兩種獎金模式存在設門檻、拉人頭及團隊計酬,違反《禁止傳銷》條例,涉嫌傳銷。而其公司鼓吹的擁有銷毀機制只漲不跌的廣告券(積分)實則是一種虛擬代幣,該經營模式已觸犯我國法律,涉嫌以傳銷方式進行非法集資。(文章中對聞聞科技的獎金模式有詳細的介紹)
更為驚人的是,“中國企業網”在調查時還發現,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施某兵曾涉及“世界通”10億元傳銷大案。2011年3月,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2017年1月7日施某兵經減刑出獄后即開始“重操舊業”。出獄后僅3個月,施某兵即創立了江蘇蓋聞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新先視”開始賣原始股。2022年江蘇蓋聞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更名為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作為“中國企業網”的法務團隊專家組成員,本所律師團隊及我本人根據調查材料認為:
第一、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這種營銷模式存在拉人頭、搞團隊獎勵、多層級。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符合傳銷的特征;
第二、這家公司涉嫌以詐騙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描繪公司美好的藍圖,承諾給每一個消費者和商家很高的回報,而事實上這種回報根本就做不到,存在虛假性,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該公司創立某聞平臺提供平臺服務,促成商家跟消費者之間的這種交易,涉嫌違背證券法規涉嫌構成非法設立證券期貨交易罪;
第四、該司的大股東于2017年1月刑滿釋放,剛滿3個月就持99%江蘇蓋聞科技有限公司股份,違反《公司法》;
第五、這家科技公司運行的模式,盈利的來源不清晰。不足以支撐給商戶、消費者、投資者合理的回報,其許諾給投資者高額金錢回報,并沒有特別的增值服務,也沒有特別的科技發明,更沒有任何的實體,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只能從商家和消費者這兩個方面來謀取利益,所以從邏輯上該司不可能給商家和消費者以高額利益。
好了,事情經過的敘述基本到此結束。那么接下來說一下庭審的情況。
2024年4月23日,該名譽權糾紛在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我們律所兩名執業律師代表《中國企業報》集團及我本人出庭應訴。
法庭上,原告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被告《中國企業報》集團運營的“中國企業網”發表的原創文章,是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惡意曲解其經營模式,發表未經證實的言論,用“傳銷”、“非法集資”等詆毀性詞語,影響了其聲譽。并稱我的評論對該公司擅自定罪,言論嚴重違背事實,侵犯了該公司名譽權。
《中國企業報》集團答辯認為:首先,新聞機構有權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進行采訪、發表、批評和監督。
《中國企業報》集團是國內以企業和企業家為核心報道的中央級媒體,相關采編人員依法從事采訪采編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得干擾或阻撓。其對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后進行報道,是依法行使媒體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
其次,相關報道和評論內容基于充分地調查和考證,從事實出發并經過了多方了解咨詢。相關工作人員兩次前往原告處采集,除現場聽取講師講解經營模式外,還添加原告員工微信,獲取了課件,并投入資金進行了嘗試。稿件發表前參考了大量來源于國家權威機關或當事人口述的資料和證據。評論內容是基于充分的調查考證,確保內容真實性的基礎上,咨詢具有多年執業經驗的資深律師,并由其進行客觀專業評論,并無不當。
再次,全文只是對原告進行中性的報道和評論,只是分析其有“涉嫌”違法的可能,對其中的風險進行必要提醒,讓公眾了解原告經營的真實情況,足以達到“一般合理人”或“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并未對原告“定性”或“定罪”。相關報道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江蘇某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我認為,首先,《中國企業報》公司是一家正規、權威的媒體公司,其基于該公司大量來源合法、真實可靠的資料證據,自行又核實了相關事實,針對原告經營模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出客觀的法律分析、評論。其次,其系已執業二十幾年的資深律師,處理過大量法律案件。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做出的評論分析,都能找到相應法律規定,于法有據。再次,其在評論分析時,使用“符合……特征”、“涉嫌”等中立、客觀用語,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侮辱、誹謗等行為,評論客觀且適度。社會公眾明知只有法院審理判決才能定性犯罪行為,其相關評論不可能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其對引起社會關注的事件進行法律分析和評論是行使公民權利、履行社會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外,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句認定什么意思?
三層意思,一法院認為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有褒有貶,肯定對他人名譽也會造成有褒有貶的影響,這是告訴人們這個常識常理與必然存在的普遍現象;二以限定列舉的方式表明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承擔法律責任的兩個條件,即“嚴重失實、未盡審核義務”與“使用侮辱性言辭”;三不滿足兩個條件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表明法院的態度立場與對法律的理解。接下來再著,“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案涉文章是正當的輿論監督行為還是名譽權侵權行為?”焦點歸納正確,區分輿論監督與名譽侵權的性質,不言而喻,輿論監督是正常新聞自由不承擔責任;而名譽侵權就要承擔責任。
接下來,“原告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其經濟活動、提供的服務和產品都會對社會公眾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對于媒體以公益為目的進行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應適當強調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只要求傳播事實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實以及評論的基本妥當。除非行為人具有毀損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企業法人應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什么意思?同樣具有三層意思,一是原告做為營利企業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是客觀存在;二是認為企業應當尊重以公益為目的的輿論監督評論自由,尤其還強調了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強調“基本妥當”,而非嚴苛要求100 %的客觀準確;三是考察行為人是否主觀故意毀壞他人名譽。這也是其斷案的前提與標準。再看,“因此,判斷被告《中國企業報》公司是否侵權在于其是否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p>
本案中,被告《中國企業報》公司報道的相關事實內容來源于在原告處進行或由入駐商家親述的講解,內容來源具有可信度,被告《中國企業報》公司也進行了必要調查。被告《中國企業報》公司在報道中夾雜的評論系進行必要調查后依據相關事實發表的觀點,我作為專業律師發表的評論則是依據被告《中國企業報》公司提供的事實作出的純粹性評論,均沒有侮辱性言辭,不應認定侵害原告名譽權。因此,本院認為二被告已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后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主持了公平,彰顯了正義。
我覺得這個判例不能簡單一句“主持公平”就能結論的,更主要的是以“司法判決”的形式促進了新聞自由!改變了過去只要有負面評價與不利后果就很容易裁判為名譽侵權,錯誤認為新聞評論只能說好話,唱贊歌的舊習慣!這是鼓勵新聞自由、輿論監督促進社會進步的一個好判例。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江蘇某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度被河北某地市場監管部門征集涉嫌傳銷線索。并且該公司為了逃避打擊實際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符,至今仍處于經營異常狀態。
企查查
廣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江蘇某聞網絡科技公司涉嫌傳銷的線索征集公告
本案的勝訴不僅是個人職業操守的勝利,更是法律對專業言論邊界的清晰界定。法院最終認定,律師基于可核實證據與公共利益目的的客觀評價,不構成名譽侵權。這一判決重申了法律對專業監督權的保護底線,也為行業樹立了‘正當批評’與‘惡意詆毀’的司法鑒別標尺?!?/p>
“法律的溫度在于既保護企業的‘羽毛’,也守護社會的‘眼睛’。 湖南國簡律師事務所將繼續秉持‘以法為劍,以理為盾’的執業理念,既為企業筑牢法律防線,也為社會守護言論自由的‘黃金分割點”。
文章參考:湖南國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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