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生謊稱18歲,簽訂合同自愿文身,家長發現后花了近6萬元清洗文身但效果不佳,將店鋪起訴到法院索賠。5月9日,湖南高院通報這起案例,法院判決女生自擔四成責任,而店鋪承擔六成責任,賠償3.8萬余元。
14歲女生瞞報年齡文身 家長起訴店鋪
2024年初,14歲的李夢(化名)在入學面試時,被發現身體上有大面積文身,父母又驚又氣,幾番追問之下,李夢才說出數月前文身的情況。
2023年5月,李夢來到提供文身服務的某理發店,要求老板康某為其提供文身服務。康某詢問:“成年了嗎?給我看看身份證。”李夢隨口應答,稱自己已滿18歲,身份證忘記帶了。
康某見李夢穿著打扮成熟,便沒多想,與其簽署《文身合約》后,開始了文身服務。隨后,李夢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進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費用649元。在此期間康某未對其身份再次進行核實。
得知真相的李夢父母趕緊帶著孩子去醫院,想通過激光等手段去除文身,遺憾的是,花費了近6萬元但收效一般,有的文身清洗完后留下了傷疤,有的文身清洗了3次都沒有褪色。
憤怒的李夢父母找到康某,要求賠償損失。康某稱李夢文身系自愿行為,白紙黑字為證。雙方爭執無果,李夢及其監護人將康某經營的理發店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店鋪承擔六成責任
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夢雖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時未滿14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狀況、社會經驗等尚不能判斷文身行為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其法定代理人明確對該行為不同意、不追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理發店應退還649元文身費用。
依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理發店應當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利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在未準確核實身份、年齡情況下,僅根據《文身合約》及口頭陳述認定李夢滿18周歲,多次為李夢提供文身服務并收取費用,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侵權主要責任;但李夢監護人亦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監護職責,且李夢系主動文身并謊稱是成年人,對損害發生亦有過錯。故理發店對李夢損害后果承擔60%賠償責任,李夢自身承擔40%。
給未成年人文身的行為影響未成年人身體權、健康權,亦會影響未成年人以后求學、參軍、從警、從教等,法院認為理發店給李夢文身造成了精神損害,結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2000元。
法院判決理發店返還李夢文身費649元;支付李夢清洗及修復文身費3588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益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與未成年人簽文身協議不是“免責符”
法官提醒,文身屬于有創行為,可能導致未成年人皮膚發炎,并伴隨感染風險。而清洗文身是很難做到完全清除且不留疤痕。未成年人文身不僅損害其身心健康,使其易遭受社會公眾負面評價,還可能在入學、參軍、就業等過程中受阻。
法官提醒,經營者在提供文身服務時,對顧客的年齡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認真核實各項信息,不能將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協議合同作為“免責符”。家長也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關心孩子身心健康,發現有文身的苗頭或現象,及時制止并做好教育引導。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陳宵 劉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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