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老實實的走路,被前面的人猛然回頭撞了,被撞的卻要賠錢?
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說了這樣一個案例。
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同向行走,劉某一邊打電話一邊走,忽然間轉身,和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一起。
劉某當場倒在地上,經醫院檢查,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和王某協商賠償沒達成一致,把王某起訴到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傷情鑒定,劉某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賠各類損失188000多元。
劉某覺得是因為和王某碰撞造成骨折,王某認為,若不是劉某忽然間掉頭,也不會撞上。
法官分析,劉某存在較大過錯,王某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次要責任,最終調解,王某賠償對方7萬塊錢。
網友們炸了?從沒聽說,走路要保持安全距離?地鐵上,公交上,人擠人,難道不去坐了?
如果是男方受傷,是不是要找女人賠錢?典型的誰弱誰有理了!
也有人指出,這也是給人提供碰瓷新方式。比起在汽車下冒險,不如被行人撞。
更有人調侃,打算帶著老人去青島。一轉身就七萬,啥也不用干了……
輿論清一色的支持男方,覺得被撞女人不講理,更重要的是都在質疑法官的調解結果。
法官所說的對于行人之間的安全距離,還是第一聽到,特別好奇?這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呢?
是法官定?多少米,多少厘米?還是法律中有明文規定,人在走路時,兩者之間需要保持多遠的距離?
如果有人摔倒,是不是不能去扶?安全距離。
遇到需要幫忙的,不要靠近,安全距離。
有人犯病,不要靠近,安全距離……
陌生人之間,就要真陌生,你走的陽光道,我過我的獨木橋。
很顯然,我所說的安全距離沒有人情味,就只有人性的黑暗。但是這樣真安全嗎?不見得,誰又能保證自己沒有意外呢?別人也都保持距離,豈不是自討苦吃!
話說遠了,但是覺得這個賠錢的男人,真冤!
沒招誰沒惹誰,沒闖紅燈,就是沒預料到前面的女人會猛然掉頭,就是緊急剎車也得有慣性,何況是人呢?
法官一張嘴,7萬就打水漂了!恐怕以后走路都會有陰影了。
也不知道被撞女人怎么想的,要是扭頭撞電線桿子殘了,找誰賠錢?不過就是柿子專撿軟的捏,硬得硌牙。
對于這件事,您怎么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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