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只要是出門在外,總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或者突發事件,有的人遇到的是好事,比如說買彩票中大獎,結交到一些志同道合的好朋友!
也有的一些人運氣不佳,遇到一些不開心的事情或者麻煩,譬如說下班回家遇到長時間堵車鬧心,或者被一些不遵守交規的司機磕碰到
而近日在山東青島,有一位老人在走路時突然轉身,與身后的行人相撞,最終導致老人骨折。
事后,老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人賠償各種費用合計18.8萬。最后法院調解結案,行人最終賠償老人7萬元。
01 事件詳細經過:
劉某(老人)與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行走,劉某突然轉身與王某相撞,導致劉某右股骨頸骨折(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后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劉某在無突發情況下突然轉身,未觀察后方情況,是事故主因,老人劉某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王某未與劉某保持安全距離,被認定為次要責任。經法院調解,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原索賠18.8萬元)。
02 法院判決依據:
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本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雙方過錯程度決定責任比例。在此案中,行人劉某因突然轉身未觀察后方情況而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行人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承擔次要責任。
安全距離概念:法院在調解中引入了“安全距離”概念,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適用于機動車,但法院參照了類似交通法規的邏輯,認為行人在行走時也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03 社會反響與討論:
對判決結果的質疑:大部分人對此判決結果抱有批評態度,認為在擁擠的人行道上要求行人之間始終保持一個明確的“安全距離”并不現實,且該“安全距離”的標準也未在判決中給出具體衡量。
對法律適用的討論:有人認為該案件可能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為道路交通法不能直接適用行人事件,缺乏直接法律依據。
此外,該判決結果也可能因為對“誰受傷誰有理”的慣性思維的挑戰、對行人“安全距離”概念的陌生、以及對老年人責任認定的程度等方面而顯得與直覺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老人突然轉身賠7萬”的事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討論。雖然法院的判決有其法律依據和邏輯基礎,但也引發了對法律適用、行人安全距離以及老年人責任認定等方面的深入思考和探討。
筆者認為:在我國《民法典》中有規定“過錯責任”,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
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老人是成年人,如精神正常,就應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老人突然轉身導致自己受傷,自己應該承擔責任
在公共場合,各自走各自的路,只要不干擾旁人,這個不能算有錯,保持距離,這個很難界定,所以筆者也不是很認同,由于調解書調解終局,不能再上訴,大家對此怎么看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