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師順義有舊案,因非典型之奇突現熱搜。
其事發于甲午年正月,離異男張氏年四十有三,入保安行司為傭,契訂期年。
九月初七,遣駐毛織廠司閽。時廠已停作,惟余器械原料待理,故賃一卒守之。
廠方困頓,無力增員,遂令張氏晝夜駐守門室,既執勤亦寢處其間,日作廿四時,終歲無休。
此二端者——值戍之地、執役之時,至關緊要,后當詳考。
當是時,張氏乃單親之父,子坤雖冠未娶,家無負累而亟需錢帛,故未深慮即諾。
初時悠然,數日后漸覺困頓。
試想空廠寂寥,出入惟孤影,五步斗室,自炊自食。今人處此無邊孤寂,實難堪受。
尤要者,張氏新得佳偶,溫柔鄉近在咫尺而不得會,壯年男兒豈能自持?
九月十三,張氏思慕難抑,邀婦至崗亭共膳。
酒肴既畢,四顧無人,遂解衣行云雨事。
豈料歡極悲生,張氏忽周身搐動,昏厥而亡。
有司勘驗,斷非刑案,尸格書"勞損致心源性暴卒"。
廠方自嘆晦氣,然其子坤以為父當值時殉職,合屬職殤。
保安司愕然曰:"狎昵私行,焉得謂職事?"拒之,坤遂訴諸人曹。吏曹亦判:"行房非職守,死非公務",不認職殤。
觀者至此,多謂司曹所斷無謬。然坤乃九零后讀書子,力辯曰:"司規父廿四時無休,本悖天理。父當有憩息之權、人倫之需。既迫其以崗亭為家,則燕好亦屬值戍。"遂訴諸法司。
初審判曰:"張氏之歿,合于職時職地猝亡之律,當視職殤。"
保安司不服,謂"當值行房而殤,亙古未聞",再訴。
二審則明斷:"廿四時當值,全廠皆職所。尤要者,久勞積損與猝死存因果!"終維原判。
丁酉歲正月,人曹重頒職殤書。
此案積塵十載而復現熱搜者,其因有二:一則奇案首例,二則深關勞工大義。所謂奇者,不惟張氏歿狀殊異,尤在廠規乖謬——囚人五步,晝夜無別。依此苛令,燕好無論晝夜皆屬職時。故非家屬訛詐,實司規自陷也。
其非典型之義,尤顯法司護勞工尊嚴之志。今人熱議者,蓋因張氏之困,實映當代牛馬共情。當"職時"遇"私需",此自崗亭至公堂之爭,實撕打工人至痛隱衷。
查張氏駐廠前已連作三十二日,五步崗亭白熾長明,既為糊口之缽,亦成情愛之囹圄。離鸞十載方逢第二春,竟殞命鐵屋。廠監所錄,婦攜餃至,中年情事無風月,惟余逼仄溫存。
坤睹父臨終影像,泣曰:"吾父此生,竟不如守門犬安!"更痛者,"職時行房暴卒"之判,令遺屬既喪親又蒙羞。
廠主會坤時嗤曰:"此等死法,言之辱門楣。"乃至吏曹亦私勸:"勿復爭,恐損令尊清譽。"
嗟乎!一介保安,飄零順義,守空廠之門,常人倫之需竟遭詬病,此非踐踏勞工尊嚴耶?張氏以命揭打工者困局:職役侵噬生活,喘息亦成奢望。
觀十載前后牛馬之鳴,皆痛徹心扉:超時勞作者,豈應為片刻溫存付命乎!以有限薪俸剝無窮生趣,此資本家刻骨之冷也!
幸法終還其尊。廷辯時,律家指廿四時值戍令"職時"界域模糊,正如網民詰:"豈令司閽求歡亦須告假?"
要之,廠非僧寮,安能禁人倫?
法不外乎人情,理必循于人心!此案雖逾十載,然今打工者權益意識覺醒,更顯"首例"之重。
復留時人深思:尚需幾多張氏之悲,方換得勞工基本尊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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