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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葉霖,購房者
林悅,購房者
被告:許薇,售房者
第三人:乙公司,房屋交易居間方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葉霖、林悅訴請:
確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于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判令許薇支付拒絕出售一號房屋違約金928,000 元;
許薇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2023 年 12 月 9 日,葉霖、林悅與許薇在乙公司居間下簽訂合同,約定許薇將一號房屋以 464 萬元總價售予二人,葉霖、林悅當日支付定金 10 萬元。次日,許薇以價格過低為由要求免責解約,經多次溝通仍堅持,葉霖、林悅無奈于 12 月 16 日通知解約。許薇違約行為損害其權益,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許薇辯稱:
合同已于2023 年 12 月 10 日由自己通知解除,因成交價遠低于市場價,非真實意思表示;
乙公司未告知真實行情,誤導簽約,自己發現后立即退還定金并提出解約,無違約惡意;
葉霖、林悅已與他人交易且無實際損失,其主張的違約金不成立,若認定違約,請求調整違約金。
(四)第三人陳述
乙公司表示原告訴求不涉及己方,不發表意見,由法院依法裁判。
(五)法院認定事實
合同簽訂:2023 年 12 月 9 日,葉霖、林悅與許薇簽訂合同,約定房屋總價 464 萬元,定金 30 萬元,分兩期支付,約定過戶時間及違約責任。
履約沖突:簽約當日葉霖、林悅支付定金10 萬元;次日許薇退還定金并要求無責解約,稱受市場行情誤導,葉霖、林悅要求繼續履行。
合同解除:雙方協商無果,葉霖、林悅于12 月 16 日通知解約,并要求許薇支付違約金;許薇同意解約但拒付違約金。
后續交易:12 月 16 日,葉霖、林悅與他人簽訂合同,購買二號房屋,總價 468 萬元。
二、爭議焦點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解除時間應認定為2023 年 12 月 10 日還是 12 月 16 日?
許薇拒絕售房是否構成違約,能否以價格誤導為由免責?
合同約定的20% 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如何確定賠償金額?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時間認定
根據《民法典》,解除權人依法主張解除合同需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許薇不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其單方通知解約無效;葉霖、林悅于12 月 16 日發送解除通知,故合同解除時間應為 12 月 16 日。
(二)違約責任判定
房屋交易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價格波動屬正常交易風險。即便許薇因信息誤差認為價格非真實意愿,也非葉霖、林悅過錯。許薇拒絕履約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調整依據
合同約定的92.8 萬元違約金過高。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程度(僅支付 10 萬元定金)、許薇違約行為及葉霖、林悅實際損失(雖另購房屋但總價差異小,未充分舉證其他損失),依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酌定違約金。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
確認《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于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許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葉霖、林悅違約金15 萬元;
駁回葉霖、林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謹慎簽訂合同:交易雙方應充分了解市場行情,審慎確定價格,避免因信息誤差引發糾紛。
明確解約條件:合同中應清晰約定解除權行使條件和違約責任,減少爭議空間。
違約金合理約定:過高違約金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建議結合實際損失預估合理比例。
居間方責任:居間方應如實提供市場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否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及時止損維權: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保留相關證據,以便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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