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索彥)近年來,互聯網逐漸成為毒品犯罪聯絡的重要渠道,借助網絡實施涉麻精藥品等成癮性物質犯罪案件頻繁發生。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網絡購買并銷售麻精藥品的走私、運輸、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滿某犯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滿某在家中,通過某境外軟件與境外賣家取得聯系,購買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三唑侖和咪達唑侖。境外賣家通過快遞寄至滿某提供的地址。其間,滿某多次將三唑侖和咪達唑侖販賣給楊某,并將部分三唑侖和咪達唑侖放在日常生活物品中,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
2023年9月5日,民警將滿某查獲歸案,并在其家中查獲疑似毒品的藥片、膠囊、液體等。經鑒定,其中部分藥片檢出三唑侖及咪達唑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滿某明知三唑侖、咪達唑侖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違反國家精神麻醉藥品管理規定和海關監管規定,從境外走私入境后多次販賣、運輸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法院綜合被告人滿某的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對被告人滿某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滿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三唑侖和咪達唑侖屬于已被國家管制,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具有精神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
本案中,被告人滿某走私、販賣、運輸的三唑侖和咪達唑侖不是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而是滿足其和購買人體驗另類快感等用途,屬于濫用,故涉案的三唑侖和咪達唑侖被認定為毒品。
法官提醒,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受國家嚴格管制,個人私自購買并濫用這類藥品,不僅會嚴重損害身體健康,還將面臨法律的嚴懲。與此同時,海關緝私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查緝,緊盯重點渠道,加強對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關于麻精藥品的查緝工作,筑牢麻精藥品監管防線,讓毒品犯罪無機可乘,共建和諧治安環境。
編輯 劉倩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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