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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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朱振平律師解答: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的行為。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過失不構成本罪。
朱振平律師補充:
經有關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許可,為醫療、教學、科研或其他目的而持有毒品,即為正當、合法。除此之外,持有毒品均為非法。持有毒品就是行為人使毒品處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持有的外在表現為通過占有、攜帶、存放、隱藏等方法控制和支配毒品,不要求必須隨身攜帶。只要行為人認識到毒品存在,并能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和支配,就是持有。持有必須不以進行其他毒品犯罪為目的或者作為其他犯罪的延續。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或是因為制造、窩藏毒品而持有,則應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窩藏毒品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朱振平律師
福建銳熙律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律師。從事律師工作至執業以來,務實高效承辦或合辦了大量案件,涉及建設工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勞務爭議、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刑事辯護等民商事及刑事等領域,積累為了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充分發揮律師執業技能,用專業,高效地法律服務,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多家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項法律服務或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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