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法治新聞。
日前,一段穿越機在大理崇圣寺三塔的古塔券洞內飛行時墜落的視頻在網絡引起關注。
視頻顯示,無人機以每秒超過兩米的速度飛行,在30米高空穿越進入南小塔券洞,隨后突然失控墜落于塔內。
5月9日,據央視新聞報道,大理市相關部門在券洞內找到穿越機并鎖定飛手張某某。
警方調查查明,涉事飛手張某某為外地游客,其在景區圍墻外啟動操控穿越機,擅自飛入三塔景區,在穿越三塔南小塔券洞時墜落于洞內,大理市公安局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作為一名資深LSP,看到這種新聞,我的第一反應就是:處罰依據是什么?處罰是否是正確?是否恰當。
先說觀點,我覺得這個處罰是正確的,但不恰當。
這起事件中出現的大理崇圣寺三塔,始建于唐代,已有千年歷史,是國務院公布的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也是大理的地標性建筑,是明確禁飛區,設有醒目標識牌。
當事人張某某“黑飛”(指未經官方許可或未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無人機飛行活動)的行為,顯然是違法行為。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十一條 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運營合格證、操控員執照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飛行6個月至12個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相應許可證件,2年內不受理其相應許可申請。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條例》中僅有罰款的處罰,并沒有行政拘留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警方雖然沒有明確對當事人的行政拘留適用的是具體哪一條,但是我估計大概率是:“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那么現在問題來了。
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的最高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十日,顯然警方是對當事人張某某頂格處罰了。
我認為,頂格處罰是不恰當的。
《云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這樣規定的:
【裁量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拒不聽從管理人員或者執法人員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勝古跡較重損害后果的;
(三)兩次以上損壞或者損壞兩處以上文物、名勝古跡的;
(四)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從當事人的行為來看,并沒有上述“情節較重”的表現形式,以“一般情節”處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較妥。
就算真的一定要算“情節較重”,那最多就算是“社會影響惡劣”,那也不是必須要頂格處罰。
我就不相信,當事人在被警方找到以后,就沒有真心悔過的從輕情節。
總之,我認為,對“黑飛”的飛手張某某行政處罰并沒有問題,但頂格行政拘留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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