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巨額資產,且乙自認之前與甲共同經營小貸公司。根據生效判決中所涉甲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離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離婚)分多筆向乙轉款 500 多萬元,本案乙對甲該段時期為何轉款給她及款項的性質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據此認定案涉債務為甲與乙夫妻共同債務,由甲與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最高法民申425號
當事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宇。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魯正斌。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中偉。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重點為:1.張中偉、郭娟與魯正斌、劉宇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2.劉宇應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3.案涉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關于張中偉、郭娟與魯正斌、劉宇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據原審查明,本案雙方雖未簽訂借款協議、借條、收條等債權憑證,但從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間,郭娟向魯正斌轉款有相應的銀行流水,結合雙方微信、短信對賬記錄,可以證實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郭娟出借8筆款項共計957萬元,截止張中偉、郭娟起訴(2019年4月10日)本案之前,魯正斌、劉宇尚欠張中偉、郭娟本金617萬元、尚欠確認利息226.713萬元。原審的上述認定,并不缺乏依據。
關于劉宇、魯正斌再審申請主張魯正斌與郭娟、張中偉自2012年開始就已經建立了民間委托投資理財關系的意見。本院認為,即使魯正斌與郭娟、張中偉確實自2012年開始建立了民間委托理財關系,也不能以此民間委托理財關系否定魯正斌、劉宇與郭娟、張中偉之間還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且劉宇、魯正斌沒有舉示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新證據,故劉宇、魯正斌的上述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關于劉宇、魯正斌再審申請主張魯正斌2016年通過趙蕊銀行轉帳給郭娟的140萬元應當在本案魯正斌尚欠借款本金總額中予以扣減的意見。據原審查明,魯正斌在2016年4月12日通過趙蕊銀行賬戶轉賬給郭娟的140萬元,該筆款項金額與劉宇在另案中所提交的落款時間亦為2016年4月12日的借據、收條上載明的金額一致,均為140萬元;郭娟與魯正斌、李延高(系魯正斌的個人財務管理人)在此后的短信、微信記錄中也均未顯示該筆款項;據此,原審根據高度蓋然性認證規則,認定該筆款項已經另案處理,不應重復計入魯正斌已歸還借款。也就是說,原審認為,該筆140萬元不應當在本案魯正斌尚欠借款本金總額中予以扣減。原審根據銀行流水和對賬記錄認定魯正斌已歸還借款本息及尚欠本息,并不缺乏依據。故劉宇、魯正斌的上述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關于劉宇、魯正斌再審申請主張郭娟通過張宇靜銀行賬戶轉帳支付魯正斌、備注為“還款”的3筆款項不應認定為張中偉、郭娟的借款本金的意見。根據劉宇、魯正斌自述,該三筆款項的轉賬時間分別為:2014年7月29日轉款50萬元、2014年9月21日轉款30萬元、2014年10月13日轉款70萬元。即使上述三筆款項轉賬實際發生,轉賬時間也均發生在2016年4月14日雙方第一次短信對賬本案借款本息之前,且郭娟與魯正斌2016年4月14日第一次短信對賬時魯正斌未提及上述三筆款項。因此,原審根據雙方之間的銀行流水、雙方2016年4月14日及此后的短信、微信對賬記錄認定本案借款本金正確。劉宇、魯正斌的上述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第二,關于劉宇應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審查明,魯正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案涉債務金額大,筆數多,時間跨度長,劉宇和魯正斌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巨額資產,且劉宇自認之前與魯正斌共同經營小貸公司。根據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終873號民事案件中所涉魯正斌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可知,魯正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離婚前(2018年9月19日魯正斌、劉宇離婚)分多筆向劉宇轉款500多萬元,本案劉宇對魯正斌該段時期為何轉款給她及款項的性質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原審認定案涉債務為魯正斌與劉宇夫妻共同債務,由劉宇與魯正斌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不缺乏依據,適用法律也無不當。魯正斌、劉宇提出的劉宇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第三,關于案涉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原審根據魯正斌調取的貸款記錄分析,貸款人均是張中偉,而郭娟并無貸款記錄,但案涉所有的借款均由郭娟或郭娟控制的張宇靜的賬戶支付給魯正斌,魯正斌歸還的款項也均轉入上述兩人名下的賬戶;加之張中偉、郭娟分別為建筑、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中偉、郭娟分別有從銀行貸款的可能性及自持大量資金的可能性。原審據此認為,僅憑張中偉有貸款記錄無法得出案涉民間借貸存在郭娟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高利轉貸給魯正斌的結論,進而認定案涉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原審的上述認定不缺乏依據,適用法律亦無不當。劉宇、魯正斌再審申請期間也沒有舉示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新證據。故劉宇、魯正斌主張案涉借貸合同無效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劉宇、魯正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宇、魯正斌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秦冬紅
審 判 員 王朝輝
審 判 員 蔣 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張子南
書 記 員 舒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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