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青島李滄區法院的一起行人相撞賠償案,在網上掀起了驚濤駭浪。本來是想通過普法節目,給大家講講法律知識,可誰能想到,因為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引發了一場大爭議。這事兒也給咱們提了個醒,司法工作容不得半點馬虎,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咱先來捋捋這事兒的經過。這起案件發生在2023年5月19日,原告和被告都是女性,可不是網傳的一男一女。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走著,慢下腳步接電話,之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沒注意前方情況,就把原告撞倒了,導致原告十級傷殘。后來雙方打官司,在法官調解下,被告賠償原告7萬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目前只剩一期余款沒到時間支付,雙方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沒發生爭議。
本來這案子也算解決了,可在普法宣傳時出了岔子。網上傳撞人的是男性,其實是女性;普法案例說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但現場監控顯示只是緩慢轉身站住,而且當時原被告之間還有一定距離;還有,普法案例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實際是被告沒注意前方情況。就因為這些出入,網友們炸開了鍋,對責任劃分和法律適用產生了質疑,甚至有人調侃以后走路都得帶測距儀了。
這件事反映出幾個重要問題。首先,司法機關在普法宣傳時,必須保證信息準確、專業。畢竟普法的目的是讓大家了解法律、尊重法律,如果宣傳的內容都錯了,那不是誤導群眾嗎?以后大家還怎么相信司法機關的宣傳呢?所以,司法機關得建立嚴格的案例宣傳審核機制,不能讓有爭議的案例隨隨便便就被當成普法素材。
其次,這起案件的責任劃分和法律適用也值得討論。在我國現行法律里,并沒有行人安全距離的明確規定。法院在調解時,把機動車的規則套用到行人身上,這種“法律移植”有沒有法理依據呢?在公共空間行走,后方行人很難預見前方人員的突發動作,要是把注意義務標準定得太高,會讓大家覺得走路都不安全,好像隨時都會擔責,這明顯不符合《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的“理性人標準”。而且,法官對“安全距離”的自由裁量,既沒生理學依據,也沒考慮實際變量,這就容易讓人覺得責任劃分是法官的主觀判斷,缺乏客觀性。
這起案件和當年的“彭宇案”有點像,都引發了公眾對司法公正性和社會道德導向的擔憂?!芭碛畎浮弊尨蠹覍Ψ隼先诉@件事產生了顧慮,而這起案件則讓大家擔心走路被追責。司法判決的影響可不止于當事人,還會對社會的價值導向和公眾的法治信仰產生深遠影響。所以,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一定要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不能為了結案而“和稀泥”,要給出讓人信服的判決和解釋。
現在,青島李滄區法院已經誠懇道歉,也表示會吸取教訓,規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傳質量。希望這不是一句空話,能真正落實到行動上。司法機關肩負著維護公平正義的重任,每一個案件、每一次宣傳,都關系著法律的權威和公眾的信任。只有嚴謹、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司法環節,才能讓法律真正成為大家心中的信仰,讓社會更加公平、有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