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近年來含有管制藥品成分的電子煙彈十分猖獗,含有令人成癮精神藥品的“上頭電子煙”是新型毒品,販賣該類電子煙彈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通報
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以300元/個的價格購入含異丙帕酯(管制精神藥品)的電子煙彈7個。同年8月14日,其在本市山前街道以400元向未成年人王某某販賣1個煙彈。
2024年12月30日,經福鼎市法院審理,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五十七條: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國家管制的其他麻醉、精神藥品。
新型毒品偽裝:“上頭電子煙”含管制成分,屬于毒品范疇。
未成年人受害: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量刑從重。
青春不“毒”行,認清這些陷阱!
新型毒品隱蔽性強:電子煙、糖果、飲料等可能成為毒品載體,青少年需高度警惕!
成癮性與危害:吸食后導致精神依賴、器官損傷,甚至引發暴力、自殺行為。
人生代價慘重:一次涉毒,終身留痕——犯罪記錄影響升學、就業、出國等。
毒品是人類公敵,
一次觸碰,一生悔恨!
青春不“毒”行,從你我做起!
文案:第一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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