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同市云岡區某學校食堂復用的餐飲具經抽檢不合格案
2024年9月20日,大同市云岡區市場監管局對云岡區某學校食堂當日消毒的餐碗、餐盤進行監督抽檢,發現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大同市云岡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6日,在大同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的校園食品安全“回頭看”專項抽檢工作中,對該校食堂內使用的餐具進行了再次抽檢,經檢驗顯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檢驗結論依然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大同市市場監管局對其處罰如下:1.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罰款30000元。
案例二:大同市云岡區某超市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大同市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時,發現大同市云岡區某超市的粉條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從大同市云岡區某手工土豆粉店購進126斤粉條,進貨價是1.6元/斤,售價為1.8元/斤,在2025年1月15日這批粉條全部銷售完畢。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免予處罰。
案例三:某公司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案
根據消防部門提供線索,大同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某公司銷售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進行調查,發現其銷售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型號為TZL30)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其處罰如下:1.罰款9792元;2.沒收違法所得720元。
案例四:大同市平城區某電動車銷售中心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要求產品案
2025年2月28日,平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協查函,協查函稱發現大同市某車行的兩輛“臺鈴”電動自行車經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抽檢,所檢項目中蓄電池防篡改、標識與警示語不符合國家標準。經調查,大同市某電動車銷售中心于2024年3月12日,從江蘇臺鈴銷售有限公司以每輛1200元的價格,購進了兩輛“臺鈴”電動自行車,購進后為迎合市場需求,私自改裝了兩輛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箱,導致與國標不符,但尚未對外銷售,通過內部調撥并發給大同市開發區某車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其處罰如下:罰款3300元。(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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