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3年公布的“薛某景訴新疆某建設公司勞動爭議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施工違法轉包、分包場景下的工傷保險責任糾紛。本案中,薛某景與新疆某建設公司簽訂《外墻外保溫一體板施工合同》,約定其承包涉案工程的部分勞務施工。2019年8月,薛某景在工地被吊籃砸傷,經診斷為多部位骨折及內臟損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并鑒定為八級傷殘。薛某景主張與新疆某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工資、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多項費用,同時請求解除勞動關系。新疆某建設公司則反訴要求薛某景返還其墊付的部分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雖然薛某景與新疆某建設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但該合同屬于分包協議,雙方缺乏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和人身依附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新疆某建設公司作為違法分包方,應對薛某景的工傷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新疆某建設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59825.17元,同時駁回薛某景關于勞動關系解除及其他費用的主張,并要求其返還公司墊付的非工傷相關費用24225.23元。(入庫編號:2023-16-2-490-004 ,薛某景訴新疆某建設公司勞動爭議案 ——建筑施工違法轉包、分包中勞動關系的認定)
二、法理分析一:用工主體責任≠勞動關系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用工主體責任”與“勞動關系”的區分。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勞動關系成立需滿足“從屬性”特征,即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有償勞動并形成人身依附關系。但在建筑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的場景下,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的關系往往游離于勞動關系之外,導致勞動者權益保障存在法律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填補了這一漏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若用工單位違法將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受傷時,用工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一規定突破了傳統勞動關系認定的限制,將工傷保險責任與用工主體責任分離。
本案中,新疆某建設公司將工程分包給薛某景,但未審查其用工主體資格。薛某景雖以個人名義承包工程,但其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后,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判令新疆某建設公司作為違法分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別強調“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不等于確認勞動關系”,這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傾斜保護與用工主體責任的擴張適用。
三、法理分析二:工傷保險責任與民事賠償的邊界
本案另一焦點是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的界限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包括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而用人單位需承擔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查明,新疆某建設公司已為項目投保工傷保險,社保機構已核報薛某景的工傷醫療費用。因此,薛某景主張的醫療費、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等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向公司主張缺乏依據。但對于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法院支持了薛某景的部分訴求。
此外,法院對新疆某建設公司墊付的非工傷費用(如肺炎治療費)予以嚴格審查,要求薛某景返還。這體現了司法對工傷保險待遇范圍的限縮解釋,即只有與工傷直接相關的費用才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其他費用需遵循“誰墊付、誰追償”的民事規則。
本案的裁判邏輯清晰展現了違法轉包場景下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雙重保護”:一方面通過用工主體責任確保勞動者獲得基本工傷待遇;另一方面嚴格區分勞動關系與民事合同關系,避免用人單位責任無限擴大。對于建筑企業而言,合法分包、嚴格審查承包方資質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關鍵;對于勞動者而言,明晰自身法律地位,及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方能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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