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網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公告,被網友轉發到社交平臺上,引發熱議。網帖截圖顯示,申請人周某,女性,37歲,每月工資收入為4784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1592.27元,但其申報的債務總額高達2544萬余元,遠超其可承受范圍。
法院發布周某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公告。法院官網截圖
5月9日,記者登錄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網檢索看到,法院公告指出,該申請系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十條規定,現處于破產清算申請程序的公告階段。公告明確,如申請人存在“未如實全面申報收入、財產等破產相關信息,或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知情人可通過“深破繭”平臺或法院指定渠道提交異議材料。
記者以市民身份聯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對方表示:“目前該案尚處于個人破產申請審查公告階段。”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工作人員則表示:“法院在網上發的個人申請審查公告,而非申請受理公告。申請審查公告的目的是廣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饋,并審查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聶莎律師指出,個人破產制度是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且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目的是促進債務人繼續創業創新,維護社會穩定。它的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惡意逃債。
聶莎律師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選擇。債務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相應的破產申請。該條例對債務人信息披露、行為誠信有嚴格要求。法院會調查其債務來源、財產去向等關鍵環節。如果申請人存在虛報、瞞報、漏報信息,藏匿、毀損、轉移財產等試圖利用破產程序進行逃債的破產欺詐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夫妻負債928萬,法院宣告破產!
記者查詢發現,此前深圳也有相關案例,2024年9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一對夫妻債務人破產引發眾多關注。
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羅湖區開設毛巾批發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倉庫遭遇火災,約150萬元的存貨被燒毀,夫妻倆與店鋪出租方和物業公司就貨物損失賠償問題提起仲裁和訴訟,但均敗訴,店鋪未再經營。2012年夫妻倆重新開店,每月租金1萬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自2012年至2023年間,夫妻倆陸續向親戚朋友、各類平臺、銀行借款,用于償還債務及維持店鋪經營……由于無法支付店鋪租金,店鋪不得不關閉,并于2023年10月注銷。兩人的負債共928萬余元。
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師事務所擔任兩人的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核查發現:郭某某目前無工作、無收入,處于冠心病支架手術后的恢復階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領取退休金4000多元,兩人無其他收入。夫妻倆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的房產,建筑面積114.39平方米,兩人無其他大宗財產。郭某某、李某某的現金及存款不足400元。與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有兩個兒子及郭某某的母親,大兒子智力障礙四級;小兒子尚在大學讀書;李某某在家照顧大兒子和郭某某的母親。破產管理人認為,郭某某、李某某陳述的破產事實及其申報的信息屬實,不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虛假陳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個人破產清算條件。
深圳中院認為,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應當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產。債務人財產處置方案顯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產后,管理人將及時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羅湖區的一套房產,并通過網絡拍賣方式對該房產進行變價處置,所得價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償債務。同時法院公布如下事項:
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為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限。
考察期內,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以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他義務。
考察期內,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為其兩人及其所扶養的人保留一定額度的生活費用、醫藥費,兩人收入中超過該費用額度的款項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由管理人進行接管分配。
考察期屆滿后,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的債務,是否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裁定。
法院:以下情形不受理
公開信息顯示,2021年3月1日,我國率先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開始施行,專門處理個人破產事務的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同日上午掛牌成立。
據媒體報道,該條例規定,個人破產程序包括個人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個類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審結了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
△ 申請人正在觀看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講解動畫。來源:深圳市司法局官網
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接受采訪時表示,不予受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的原因,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債務人不符合“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的條件。
暫時無法按期償債、具有一定償債能力的債務人,可以通過個人破產重整或和解紓緩償債壓力。我們認為,債務人暫時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但從其年齡、職業、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可期待權益等因素判斷,清償能力有恢復可能的,應當通過個人破產重整、和解程序清理債務。這樣要求,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是有利的。
第二種情形,債務人對負債原因及經過等基本事實不能作出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申報信息不實,或者有遺漏、隱瞞的情況。
②債務人對主要債務的形成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借款用途和流向不明。
③債務人不配合破產信息核查。
第三種情形,債務人主要債務或因奢侈消費、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者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等行為,或因利用杠桿從事與自己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等情形所導致。這在《深圳破產法庭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條中已明確。
第四種情形,債務人存在妨礙破產程序的行為、不執行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在執行程序中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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