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
2022年至2023年期間,原告丁某受被告趙某的雇傭在金塔縣某光電園區為被告趙某安裝太陽能光伏支架,直至工程結束后產生勞務費和機械租賃費合計35040元。后趙某支付丁某28040元,剩余7000元機械租賃費一直沒有支付。后丁某多次索要,但趙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丁某訴至法院,并要求趙某承擔機械租賃費延遲支付期間產生的利息400余元。
鑒于欠款并不多,經法官與被告趙某聯系,趙某也愿意支付尾款,但苦于當前手頭拮據,希望通過法院調解寬限一些時日。法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做了一定工作后,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丁某做出一定讓步放棄利息主張,被告趙某給付原告丁某剩余租賃款7000元,于2025年5月30日前一性付清,若逾期不付,丁某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官寄語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通過租賃機械的方式增加自己的收入,屬于正常經濟活動,但拖欠租賃費的現象時有發生。作為提供租賃機械的一方應當及時留存相關證據,在租賃活動完成后,及時向接受租賃成果的一方依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新玲)
來源:金塔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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