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有朝一日,也能看到有人把地方政府告上法庭,稱葡萄酒的灌裝日期并非生產日期這樣的魔幻事件。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葡萄酒維權案。然而,案中的職業打假人并不是與銷售葡萄酒的商家打官司,而是和縣政府對著干。
2024年4月15日,劉某通過郵寄方式,向淮濱縣有關部門提交《投訴舉報書》,舉報淮濱縣時美購物廣場銷售的“奔富BIN128赤霞珠紅葡萄酒”無生產日期,涉嫌違法。
有關部門收到檢舉信后,依法履行調查、詢問、現場查驗的職責,但發現案涉的奔富128瓶身下方標注了商品的生產灌裝日期,再查詢相關單證后,發現這是一批法拍酒,且并不存在違法行為。因此決定不予立案,并將不予立案告知書送達給原告劉某。
劉某對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再次向淮濱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再次被駁回后,劉某竟直接將有關部門與淮濱縣人民政府訴至淮濱縣人民法院。
劉某認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不合法,并主張撤銷此決定書。經過一審法院審查,發現劉某的生活工作地均與淮濱縣沒有任何關聯,過往生活中沒有在淮濱縣購物消費的歷史記錄,其沒有購買案涉商品用于消費的充分證據,且劉某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其抱有獲得“退一賠七”高額利益的不當目的。
綜上判斷,此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根據規定,劉某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淮濱縣人民政府做出不予立案告知書并無不當之處,故駁回了劉某的請求。
劉某在一審敗訴以后,選擇與當地政府死磕到底,二審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并且提出了全新主張。
劉某上訴稱,案涉奔富紅酒并不是法拍商品,系來源不明之假冒偽劣食品,一審認定事實有誤。
劉某的理由是,標稱進口商“天津市興利太平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聲明未進口、銷售過案涉紅酒;珠海市公安局信息公開回復顯示,第三人向淮濱縣市監局提供的“法拍手續”中的法拍商品,在拍賣時未粘貼含有“進口商天津興利太平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字樣的標簽;法拍商品在拍賣時,應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粘貼有溯源碼,而案涉紅酒沒有。
劉某還指出,涉案商品沒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生產日期。而且一審中的相關方存在利害關系,因此一審法院采信非法、無效證據,不查明事實,還編造事實,包庇第三人。
在二審中,淮濱縣有關部門再次表達了生產灌裝日期的標注合法,并強調在收到投訴之后,查明了被投訴的舉報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的法拍手續、進貨記錄,因而認定被投訴舉報人沒有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
淮濱縣有關部門的主張,在二審中得到了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認可,二審法院認為此案事實清楚,因此最終駁回了劉某的上訴。
通過庭審文件中把本案原告劉某定義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看出劉某是一名職業打假人。
然而,這位職業打假人似乎不是特別精明。為了打假,劉某本人竟然都沒有現身淮濱縣去購買涉案商品,在庭審中,劉某還硬剛法庭,稱“灌裝日期”不是合法的“生產日期”。
在本案中,劉某執著于和地方政府打官司的行為也實在匪夷所思,但有行業人士指出,這樣的做法可能是為了給商超及其上級部門施壓,促使商超選擇給錢消災。
“很多職業打假人有時尋找的證據并不見得有多么的確鑿與充分,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賭這類小縣城的商家沒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是通過‘打持久戰’的方式,讓商家甚至有關部門疲于應對,于是決定調解并賠錢了事兒。”這名行業人士介紹。
只不過,這位劉某可能沒料想到,淮濱縣有關部門與淮濱縣時美購物廣場有堅定的決心去跟職業打假人斗爭到底。
從劉某的口吻來看,涉案商品很可能是一批在珠海被查的走私酒,被公安局在市場上進行拍賣,然后被淮濱縣時美購物廣場購得,并進行銷售。
對于劉某所懷疑“案涉商品的中文背標系偽造”一事假如屬實,有可能是商家為了銷售而貼上的(走私葡萄酒沒有中文背標,但合法銷售的葡萄酒必須要有中文背標),但通過有關部門查詢,法拍商品并不存在違法行為,這說明劉某提供的證詞或許也并不真實。
文中部分
圖片源自Un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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