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案驚奇之青島行人碰撞案 —
文|賈也
近日,山東青島一樁行人相撞案件引發廣泛爭議。60歲的王女士在人行道行走時突然轉身,與后方行人趙某相撞,導致自身胯骨骨折并構成十級傷殘。王女士將趙某訴至法院,索賠18萬元。經調解,法院認定王女士因突發轉身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趙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次要責任,最終由趙某賠償7萬元。此案經媒體報道后,公眾對司法裁判邏輯及調解合理性提出質疑。
聽到這則法治新聞,我第一反應是難以置信,其情節過于荒誕離奇,以至于我差點以為這是營銷號編造出來的“現代聊齋”鬼故事。
然而,有“普法人士”竟義憤填膺地站出來反駁,稱法院并未判決,而是原被告雙方經調解后,原告自愿賠償7萬元,并出示了一段視頻作為證據。
看到這樣的說法,我內心不禁感到無奈和悲涼。畢竟,稍有常識的人都清楚法院調解意味著什么的。
事件中,前方行人突然緊急停下,甚至出現逆行行為,這樣的情況為何不能判定其全責?不過,“老人”與“女性”這樣的組合,仿佛天然獲取一種逆天的東方神力,致使人間律法與世間情理在這起事件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我觀看了該視頻,法官判定男子需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其“在行走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存在過錯并需承擔次要責任。
從法律角度審視,是怎么看就怎么不合理的。
法院將機動車領域的“安全距離”邏輯類推適用于行人碰撞案件,這種擴張性解釋超出了現行法律框架。若按此邏輯無限延伸,何不直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定后方男子全責?畢竟該男子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采取人力急剎、及時鳴鈴等避險措施。當然,若要求行人承擔類似機動車的嚴格注意義務,相應地也應建立行人強制保險制度(如交強險、三者險)以平衡責任風險。
但你要是從化解矛盾、穩控信訪的角度看,就感覺又有點合情合理了。
其實,我們的法官處理案件的原則是“定紛止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本就不是維護公平與正義,能夠調解的則盡量調解,往往采取“兩邊做工作”(兩邊嚇唬)的方式推動雙方達成和解,以減少開庭程序,從而不影響法院的結案率。就像這起行人相撞案中,法官很可能利用了信息不對稱及法院的權威,讓被告妥協讓步(當然,也存在原告主動提出調解方案的可能性),從而接受7萬元的賠償。這個案子里面,雖然法官完成了案件調解、原告獲得賠償,看上去有那么點“多贏”的局面,但是整體來看,法律的尊嚴、法院的威信都遭受了極大損害,7萬元的調解金不僅買斷了程序正義,更買斷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讓人惡心到令人作嘔的是,法院的人雖然“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竟“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把這種“和稀泥”的調解當成了法治政績,喜滋滋地登報上官媒——電視臺作為典型,大張旗鼓地宣傳起來,神化為“普法學法”的樣板,這不僅是對公眾認知的傲慢踐踏,更是對法治精神的系統性背叛。
至于這是普的哪門子“法”?我們就不得而知了,大概是普的讓離譜找到門的“離譜到家”的“法”。由此可見,現在有些機關“脫離群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行事之荒謬,簡直匪夷所思。
我實在無法參透這類案件的意義究竟何在——為了引導尊老的風尚?顯然不是,反而善良的老人跟著一起吃虧了。為了維持社會穩定?大家走路碰個人貌似本來就不是什么大事吧。若提及經濟效益,將年輕人的錢財轉移給老人,不僅無法促進經濟發展,反而可能導致效益下滑;至于弘揚法治精神,難道就沒有更合適、更具代表性的案例可選嗎?
我不禁質疑,青島法院法官是不是通過“司法創新”來推動“銀發經濟”,這種做法似乎可以填補了國內行人不能碰瓷行人的空白,極大提升了社會就業率?顯然,在這場荒誕劇中,真正的輸家是法律的尊嚴與民眾的法治信仰。
當司法淪為風險轉嫁的工具,當調解異化為權力交易的中介,我們不得不警惕:這種“司法創新”正在瓦解法治的根基。唯有重建司法的道德勇氣,回歸法律解釋的實質正義,才能避免更多“現代聊齋”在法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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