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青島發生一起頗具爭議的人身傷害案件:一名60歲大媽在人行道上邊走邊打電話,突然轉身逆行,與正常行走的男子發生碰撞,導致其胯骨骨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大媽索賠18.8萬元,最終法院調解,男子賠償7萬元。
被《法治青島》作為典型案例公開宣傳,引發網友熱議,它真的能代表典型嗎?
一、突發轉身逆行,真的能要求“保持安全距離”?
本案最核心的爭議點在于:男子是正常步行,卻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被判次要責任。這一理由耐人尋味。
首先,雙方都是行人,同向行走。大媽突然轉身往回走,本就是一種高度不可預見的突發行為。正常行走者對此難以預判,更談不上提前規避。按理說,在缺乏特殊注意義務的情形下,男子應擁有更高的“路權”。
其次,所謂“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說法,顯然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保持車距的條文,僅適用于機動車之間的通行規定,并未延伸至人行道上的步行行為。試問,在人員密集的人行道上,行人與人之間應當間隔多遠才叫“安全”?一臂?一米?兩米?標準模糊,極易滑向主觀判斷。
據稱法官是觀看監控錄像后作出判斷,但“保持安全距離”的判斷標準究竟是什么?公眾無從得知。倘若監控錄像可以公開,不妨讓公眾也來評評理。
二、調解優先可以理解,但理由必須站得住腳
一線法官年均辦案三四百件乃至更多,倡導“調解優先、案結事了”可以理解。本案通過調解結案,在程序效率上也算“任務完成”。
男子可以是出于人道,或男子認為,請了律師一審,二審打下去,勞神傷財,與其花了錢,等一個不確定結果,不如花些錢,早點和解。如果男子現在后悔,要繼續訴訟,只能走再審。基于“省錢省心”的考量,自愿賠償以求了結紛爭,無可厚非。但案件認定理由必須經得起法理推敲,才能真正服眾。
如果男子現在事后反悔,認為調解結果不公,不能上訴了, 只能走再審程序,難度頗大。
三、中美對比:和解可以,但別“強行說理”
我本人接觸過不少美國的人身傷害案件。在美國,9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通過和解結案,法院在整個訴訟流程是鼓勵雙方“私了”的。但這種法院主導的,或獨立第三方調解員的調解,在雙方達成和解后,通常不需要法院寫“說理部分”,只談“怎么賠”,“賠多少”,若不執行,罰則如何。因為和解追求的是你情我愿,雙方合意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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