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劉某某系A村的村民,在該村集體土地上擁有宅基地,建有住宅房屋。2015年2月2日,所屬市政府下發《市政府關于印發2015年中心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對某沿線地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建設規模及內容等問題作了規定。
2015年12月13日,據相關部門反映,劉某某存在違法建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5年12月16日,有關行政執法局向劉某某送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事先告知書》,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劉某某于12月17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并未被采納。12月21日,當地行政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劉某某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劉某某拒絕履行,其房屋至今尚未交付拆除,也未與當地政府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020年3月13日,劉某某向當地政府提出《拆遷獎勵申請書》,主張因其房屋被限期拆除,從而給其他被拆遷戶造成心理壓力,客觀上促進了案涉地塊拆遷的順利完成,故政府應當對其給予拆遷獎勵,未得到答復。劉某某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結果
法院在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職責之訴”?
履行法定職責之訴,是指當事人認為行政主體存在拒絕履行、拖延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或者對其申請不予處理等情形,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進而提出要求行政主體作出特定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
當事人提起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要求較高,一般來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責,即當事人訴請的履職事項屬于行政機關的管理范圍,也屬于其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范圍。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不屬于被訴行政機關的事權范圍,則被訴行政機關不屬于適格被告。
2、當事人需要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當事人的申請事項是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機關的保證或某一行政合同產生的。即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該是行政機關履職事項的申請人或者認為自己與履職事項具有特定的利害關系。
3、當事人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行政機關明確表示拒絕或者逾期不予答復,即當事人的申請事項必須經行政機關處理過或拒絕處理。
4、行政機關侵害的必須是當事人自身的利益,如果行政機關做出的行為侵害的是公共利益,當事人很可能不具有訴權。
5、當事人須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區別于民事訴訟的一大特征就在于行政訴訟對于受訴法院的規定更為復雜。
但需注意,關于履行法定職責之訴,并不意味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隨便向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提出任何一項請求,該行政機關就有履行該項請求的義務;也不意味著只要行政機關“不作為”就可以提起“不作為之訴”。
二、本案中,劉某某是否有權向政府主張拆遷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根據市人民政府下發《市政府關于印發2015年中心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可知,劉某某戶的房屋位于拆遷范圍內。2015年12月21日,當地行政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劉某某限期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但劉某某拒絕履行,經法庭查明,其房屋至今尚未拆除,也未與政府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劉某某現在以其違建房屋被行政機關查處進而促成其他被拆遷戶簽約為由向政府申請拆遷獎勵,明顯缺乏基本事實根據。
其次,拆遷獎勵款的發放對象一般是在規定期限內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本案中,劉某某至今未與政府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案涉房屋也未交付拆除,所以政府不具有向劉某某給付拆遷獎勵的法定職責,因此劉某某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律師寄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拆遷獎勵金的設立具有明確法律依據——市、縣級人民政府可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積極配合征收的被拆遷人給予獎勵。
即,“拆遷獎勵費”是征收方用來鼓勵被征收人能盡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盡快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只要被征收人能在簽約期限內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么征收方就會給予被征收人獎勵費。
該立法初衷是通過正向激勵,推動征拆工作高效開展,屬于房屋征收補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并不可隨意申請。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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