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h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3年5月1日,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法院審理的“蔡某某侮辱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因懷疑被害人徐某在其服裝店試衣時偷竊衣物,于2013年12月2日將徐某的監控視頻截圖配以“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文字上傳至新浪微博,并發動網友進行“人肉搜索”。徐某因不堪網絡暴力,于同月4日跳水自殺身亡。案發后,蔡某某父母與徐某家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12萬元并取得諒解。法院一審以侮辱罪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蔡某某利用網絡公然侮辱他人,導致被害人自殺,情節嚴重且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246條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雖蔡某某主張其行為屬于“言論自由”,但法院明確指出,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侮辱行為若造成嚴重后果,仍須承擔刑事責任。本案裁判強調,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捏造虛假事實,而蔡某某的行為因未虛構事實,故不構成誹謗罪。此外,法院綜合考量其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及社會危害性,認定其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量刑適當。(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蔡某某侮辱案——網絡侮辱致人自殺死亡案件的處理,入庫編號:2023-05-1-196-001)
二、法理分析
(一)侮辱罪與誹謗罪的界限:事實真偽是關鍵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指出,侮辱罪與誹謗罪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根據《刑法》第246條,誹謗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而侮辱罪則可通過真實或虛假信息實施,只要存在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即可構成。
本案中,蔡某某發布的內容為“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雖帶有貶損性質,但并未捏造徐某偷盜的虛假事實,例如虛構盜竊細節或偽造證據。法院查明,蔡某某僅基于懷疑便對徐某進行道德審判,其行為屬于利用監控視頻對他人進行人格貶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若蔡某某虛構徐某盜竊的細節,如聲稱“徐某多次盜竊”,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這一裁判觀點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在網絡時代,許多爭議事件中,當事人常以“陳述事實”為名行侮辱之實。本案警示公眾,即便基于真實事件,若以侮辱性語言或圖文公然貶損他人,仍可能觸犯刑法。
(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認定:需綜合行為后果與社會影響
《刑法》第246條規定,侮辱罪通常為自訴案件,但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可轉為公訴程序。本案中,法院認定蔡某某的行為符合這一例外情形,主要基于以下三點:
1.行為手段與傳播范圍:蔡某某利用微博這一公開平臺發布信息,并煽動“人肉搜索”,導致侮辱信息迅速擴散。網絡傳播的即時性與廣泛性,使得侵權行為的影響遠超傳統場景,加劇了對被害人的精神壓迫。
2.損害后果的嚴重性:徐某因不堪侮辱選擇自殺,直接體現了侮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強調,當侮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等極端后果時,已非單純的個人名譽權糾紛,而是上升至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層面。
3.主觀惡性與行為目的:蔡某某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以“網絡審判”方式對徐某進行道德攻擊,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其行為不僅侵犯個體權益,更破壞了網絡空間的秩序,助長“以暴制暴”的不良風氣。
這一裁判規則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需避免機械適用“死亡結果”,而應結合行為方式、主觀意圖、社會影響等多維度綜合分析。蔡某某案作為網絡侮辱致人死亡的典型案例,為公眾與司法界敲響警鐘。它既警示個體需謹守網絡行為邊界,也呼吁法律與時俱進,強化對新型侵權行為的規制。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如何平衡名譽權保護與社會秩序穩定,仍是未來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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