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規及地方規定,匯總了鎮江市各區縣(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鎮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開區)、鎮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區) )農村宅基地相關標準如下:
一、市級宅基地政策標準
宅基地面積:
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區市,每戶宅基地≤135㎡;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區市,每戶宅基地≤200㎡;
房屋占地面積≤宅基地面積的70%(即建房基底面積上限為135㎡×70%=94.5㎡,或200㎡×70%=140㎡)。
建筑層數與高度:
層數≤3層,總高度≤10米(檐口高度一般控制在9米以內)。
其他要求:
- 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
- 搬遷撤并類村莊原則上禁止新增建設用地;
- 保障農民戶有所居,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不低于5%用于宅基地。
二、市級標準與省級標準的異同
相同點:
宅基地面積上限與《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一致(135㎡/200㎡),均以人均耕地為劃分依據。
差異點:
鎮江市細化建房比例:明確房屋基底面積≤宅基地面積的70%;
建筑體量控制更嚴:省級未明確層高限制,鎮江規定高度≤10米;
新增用地保障:鎮江要求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宅基地需求。
三、地方標準(各區縣細則)
1. 京口區
執行市級標準(宅基地≤135㎡,建筑≤3層、10米);
2023年起推進“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嚴控新增建設用地規模。2024年,京口區再次提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水平。
《京口分局積極推進農村不動產權登記工作》2023-03-10
《關于調整京口區被征地農民2024年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2024
2. 潤州區
執行市級標準(宅基地≤135㎡,建筑≤3層、10米);
村莊分類管理:搬遷撤并類村莊(21個)禁止新建擴建,原則上該類村莊公共服務設施不再新建。
《鎮江市潤州區國土空間分區規劃 (2021-2035 年)》
潤州區有自然村 35 個,其中規劃為集聚提升類村莊 3 個,城郊融合類村莊 4 個,特色保護類村莊 1 個,搬遷撤并類村莊 21 個,其他一般類村莊 6 個。
3. 丹徒區
宅基地≤135㎡,房屋占地≤94.5㎡(70%);
建筑層數≤3層,高度≤10米。
翻建需注銷原權證,簽訂“退舊協議”。
丹徒區《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2021-05-12
4. 丹陽市
宅基地≤135㎡,房屋占地≤120㎡(含附屬設施);
建筑層數≤3層,高度≤10米。
保障5%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宅基地。
丹陽市《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試行)(丹政辦發〔2021〕106號)
5. 句容市
唯一適用200㎡上限(人均耕地較多),房屋占地≤140㎡(70%);
建筑層數≤3層,高度≤10米。
搬遷撤并村禁止改建擴建,易地建房需3個月內拆除舊宅。
句容市《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句政辦發〔2021〕13號
6. 揚中市
宅基地≤135㎡,建筑占地≤120㎡(含附屬用房);
高度與間距:按村莊規劃執行,禁止擅自開挖地下室;
允許毗連50㎡生產場地(舊政策),圍墻高度≤2米且須透光。
舊政策銜接:2021年前允許增加15㎡生產用房,現行政策已取消。
《揚中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揚政規發〔2021〕1 號
(舊政策)《揚中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2020-10-20
7. 鎮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開區)
1982年前建房:按實際面積登記;
1982-2001年建房:宅基地≤200㎡,房屋面積≤280㎡;
2001年后建房:宅基地≤135㎡,房屋面積≤189㎡;
翻建擴建超出部分僅作備注,不予確權。
《鎮江經開區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2024-12-25
8. 鎮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區)?
按市級標準執行,重點推進存量宅基地置換整合,鼓勵集中建設。
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產業和公共設施;
鼓勵宅基地騰退置換,集中規劃利用。
《關于深化產業園區存量土地盤活利用的實施意見》2024-12-19
《關于調整2024年鎮江經開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2024-12-24
四、翻建與擴建要求
翻建:需原址重建,不得超過原批準面積;丹徒區、句容市明確需注銷原權證。
擴建:原則上禁止,確需擴建需重新審批,且須拆除原宅并退還集體土地;經開區允許歷史遺留超面積部分備注登記但不確權。
易地建房:新房竣工后3個月內拆除舊宅(句容市明確要求)。
特殊情形:揚中市允許農業生產需增加15㎡臨時用房。
五、超面積情形及處罰
超面積處理:
歷史超占:在不動產登記中備注“未確權”,限制交易和抵押,不予確權;
新建超占:責令拆除或沒收,不予補辦手續。
違規處罰:
未批先建: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非法轉讓宅基地:取消申請資格,收回土地。
六、其他補充
宅基地資格認定:需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審核;
村莊分類管理:搬遷撤并類村莊嚴禁新建,集聚提升類村莊優先保障用地;
動態調整:
部分區縣標準可能隨國土空間規劃更新微調。
雨污分流、垃圾分類納入建房審批條件(揚中、潤州);
繼承或贈與形成的“一戶多宅”需引導有償退出。
七、數據來源
1.省級依據: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
江蘇省《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農經〔2020〕11號)
《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江蘇省《關于印發農村住房條件改善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蘇辦廳字〔2022〕25號)
《關于加強村莊規劃引領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的通知》蘇自然資發〔2023〕259號
2.市級核心依據:
《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鎮政辦發〔2020〕64號
3.各區縣宅基地標準:
詳見正文引用依據
阿宇注:以上標準可能存在動態調整,僅供參考,具體政策以當地最新文件和實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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