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依據?
1.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主體?
根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十條,黨支部委員會(支委會)負責討論決定本支部重要事項,包括黨的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等黨內事務?。
(該條例第十條明確支委會職能包括“討論決定本支部重要事項”,并未直接限定于黨內事務,需結合其他條款和實務規定區分行政事務與黨內事務?。)
(1)?行政事務與黨內事務的區分?:
?黨內事務?(如黨員發展、組織生活等):必須由支委會或黨員大會集體決策?。
行政事務?(如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等):需經支委會前置研究提出意見后,提交行政領導班子會決策?。
(補充說明?:支委會前置研究的行政類“三重一大”事項,需以“黨組織把關方向”為原則,例如審核合規性、風險性,而非直接決策具體執行方案?。)?
(2)國有企業特殊規定?: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條明確,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先由黨組織前置研究討論,再提交董事會或經理層決策?。
(前置研究流程?:
根據《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條,黨組織前置研究需包含以下環節:
1. ?議題提出?:行政班子或業務部門提交初步方案;
2. ?材料審核?:黨組織對方案的政治性、合規性進行審查;
?3. 風險分析?:評估決策對黨的建設、職工權益的影響;
4. 意見形成?:支委會提出“同意、修改或否決”的明確意見?。)
??例外情形?:對于未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條例》明確其可直接對企業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把關,無需區分前置與最終決策?。
2. 黨章總綱原則?
黨章第十五條規定,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延伸:所有決策需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原則,禁止簡化或替代程序?。緊急情況下可臨時決策,但需在3個工作日內補程序并說明原因?。)
二、實務操作
?1. 不同類型黨組織的適用場景?
?(1)設立支委會的黨支部?:
? 黨內“三重一大”(如黨員處分、支委選舉)由支委會決策?。
? 涉及單位的行政類“三重一大”(如項目審批、資金使用)需支委會前置研究后,提交領導班子會決策?。
議題提出
材料審核
意見形式(重大項目審批需附支委會意見書)?
(2)未設支委會的黨支部?:
由黨員大會直接討論決定?。
(3)?行政單位(如基層分局)?:
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單位,領導班子會是主要決策主體,但黨組織需監督流程合規性?。
?2. 特殊情況處理?
(1)領導班子中有黨外成員?:
? 黨內事務決策僅限黨員參與,黨外成員可列席但無表決權;
? 行政事務決策時,黨外成員可參與討論并表決,但需以支委會前置意見為基礎?。?
(2)緊急情況?: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緊急情況下可臨時決策,但需事后補程序并說明原因?。
三、常見疑問
1. ?“三重一大”是否必須經支委會前置研究??
?是?。根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十條,涉及單位重大事項必須由支委會前置討論并提出意見,再提交行政會議決策?。
?一般單位?:涉及單位重大事項(如項目審批、資金使用)必須經支委會前置研究,提出合規性意見后提交行政會議?。
國有企業?:未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黨支部可直接集體研究決策,無需區分前置程序?。
?2. 大額資金的標準如何界定??
一般由單位內部制度明確(如非生產經營性支出超5000元),或參照上級要求?。
?3. 黨組會能否代替支委會決策黨內事務??
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第十六條,黨組會負責全局決策(如干部任免等),而黨員教育、處分等黨內事務必須由支委會或黨員大會決策?。
?4. 支委會和領導班子會決策沖突怎么辦??
支委會意見為前置程序,領導班子會決策需與黨組織意見一致;若存在分歧,需報上級黨組織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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