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當家人應于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于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于9人。民進黨立院黨團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下午2點開說明會,理清申請人是否有達29人以上(立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未贊成該議案?立法程序是否完備? 預計下午4點結束。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主張,二讀審議程序中均積極表示反對意見,也未投票贊成,立法院院會院長主導議事程序,最終都采取有程序瑕疵的“舉手表決”、未正反決的方式表決,“行政院”提覆議時,申請人51人全數為記名贊成覆議案。他們認為,院長主持議事的方式讓人無從于三讀程序的紀錄中明確記載反對立場,此不利益不應由申請人負擔。
今日說明會“申請人”將由柯建銘、吳思瑤、鐘佳濱代表,訴訟代理人為律師陳鵬光、陳一銘與方瑋晨,偕同人員為曾紀雅律師。“關系機關”立法院由立委吳宗憲、翁曉玲、黃國昌上陣,訴訟代理人為副教授廖元豪、律師黃昱中,偕同人員包括劉秉森律師、李昭儀、賴以強。憲法法庭也邀請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羅傳賢以專家學者身份提供意見。
憲法法庭整理10項爭點,除首要理清三讀程序中,是否有達四分之一的立委(29人以上)未贊成該議案,以及最后一項討論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表決,是否屬于原來法律案立法程序、三讀程序或最終決定之一部分外,其他8項均圍繞立法院三讀程序的正當性與運作方式。
例如立法院議事慣例,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是立法程序規范?院長宣布法律案修正通過之決議前,是院長應主動征詢在場的立委有無異議,讓他們有機會表示反對,還是由在場立委主動提議全案付表決,院長才有義務將全案付表決?三讀程序可否采“無異議通過決議”?若可,院長要怎么確認在場立委無異議?
憲訴法當時由院長宣示修正條文通過,大法官欲了解立法院議事慣例等依據為何?運作模式何時形成?是否曾有爭議?是否抵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也就是第三讀會,在場者對文字修正無異議也沒有其他表示時,院長即宣布議案通過,是否違反“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規定?
說明會2點開始后,將由審判長謝銘洋摘要說明,接著由申請人、關系機關各自陳述意見10分鐘,預計下午2點25分開始進行95分鐘的大法官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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