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慧安防技術的普及,如何在保障財產安全與尊重他人隱私之間尋求平衡,已成為現代社區治理的重要課題。本案的判決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參照,既彰顯了法律對科技創新應用的包容態度,也劃定了技術倫理的法治紅線。
以案釋法503,裝監控不得侵害他人隱私權案
隨著智慧安防技術的普及,如何在保障財產安全與尊重他人隱私之間尋求平衡,已成為現代社區治理的重要課題。本案的判決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參照,既彰顯了法律對科技創新應用的包容態度,也劃定了技術倫理的法治紅線。
一.案子簡介
程某與韋某是雙拼別墅的鄰居,韋某為安全考慮,在自家入戶門口位置安裝了監控設備,攝頭面朝程某入戶門前階梯及道路方向,可拍攝到程某入戶門口的人員往來進出情況。程某認為,韋某安裝的監控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要求韋某拆除,但雙方協商未果,程某提訴,請求判令韋某拆除監控設備,停止監視,并刪除相關信息。在訴訟過程中,韋某自行調整了其設備拍攝方向至自家門前斜坡及門前道路方向,并關閉了人像跟拍攝以及夜間亮燈跟拍功能。
法庭審理認為,韋某未采取合理方式安裝、使用監控拍攝設備,使設備可拍攝程某入戶門前的人員往來進出,侵害了程某的隱私權,但因監控錄像已因覆蓋而滅失,且韋某在訴訟過程中已經調整攝頭位置及拍攝范圍,故而駁回程某的訴訟請求。
二、案子的警示作用
在自己的房屋門口安裝監控設備,目前法律是不禁止的。但監控設備往往涉及到影像資料的采集,可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因此必須遵循個人信息處理的相關規則,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守住三條法律紅線:
1.監控范圍限于自有產權領域:自然人日常出入居所的時間規律、社交往來等持續性活動軌跡,屬法律規范的"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因此監控范圍限于自有產權領域,不得覆蓋他人專屬生活空間。本案中韋某初始安裝角度明顯越界,雖以安全保障為由,實則構成對他人生活軌跡的持續性記錄;
2.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安裝監控的權利行使,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關閉非必要識別功能。當相鄰方提出合理異議時,可通過調整設備參數、加裝物理遮罩等方式實現權益平衡;
3.監控記錄屬于合理安防范疇,數據保存期限要合理設置,對于涉及他人隱私的信息應及時覆蓋清除,設置系統自動覆蓋機制,能有效阻斷隱私泄露風險;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權。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受法律保護;
2.《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不得拍攝、窺視他人私密空間或私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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